随着境内企业融入境外资金规模越来越大,资金融通方式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对VIE架构方式融入资金等各种形式从境外融入资金开展多种模式的监管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为此,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监管工作。
一、一般监管
一般监管是指对VIE架构企业按照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涉及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企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管。包括依据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确认、经营业务、外汇资金流动、关联交易税收等进行监管。
对于一般监管而言,财务信息监管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VIE架构下的境内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进行监管。
二、特定监管
VIE架构风险主要源于VIE架构参与方故意规避境内法律监管的动机。因此,从将VIE架构下的境内企业视同为上市公司,从对国际投资者负责的定位出发,需要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特定监管:
一是
对实际控制人、境内个人或企业向境外上市实体出资的资金来源、出资渠道、境外融入资金通过何种方式流入境内等实施穿透式监管。该项监管工作主要是判断VIE架构下的境内个人或企业对外汇资金进出境流动的违规行为的方式、规模,是否会影响到我国金融安全等。
二是
考虑到实际控制人国别身份会影响VIE架构下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需要对VIE架构下境内企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信息进行特定监管。该项监管工作侧重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由于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况(包括境外上市实体公司)。这一情况的合理解释是委托人可能存在难以言表的因素不能或不愿公开持有股份而委托他人代持股份,但用于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委托人。因此需要对可监管检查的境内企业或境内个人向境外企业出资的控制人进行穿透式监管,查明持有境外离岸公司控制人是否存在因代持股份而成为“被提线的木偶”,仅为名义控制人。如VIE架构中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离岸公司名义控制人,向境内企业董事会要求贯彻其违法违规意图,产生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从而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或国家宏观调控。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处罚时,行政处罚后果难以触及境外股东,也无法触及实际出资人。因此,必须对VIE架构境外上市实体出资情况实施穿透式监管。
三是
对VIE架构中的相关协议信息进行日常监管。境内企业与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或境外离岸公司共签订了多少协议、各种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发生内容变更等情况都必须为监管机构掌握,以便于对境内企业、境外控制人在境内的经营活动变化、会计核算中的成本、费用及纳税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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