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说法]
2017-05-27 14:34:01

一、群体*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诉讼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强烈

人数众多是群体*民事纠纷案件的首要特征,如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涉案当事人少则十几人,多则成上百人。该类型案件往往发生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如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居住环境等,因此利益诉求较为强烈。

(二)矛盾容易激化、上访隐患较深

群体*民事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比较尖锐,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群体*一方多为弱势群体,他们的维权意识较强,但往往缺乏相应法律知识,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导致他们对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期望过高。一旦他们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便会把责任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者把矛头对准法院,倾向于通过上访以求达到其目的,甚至出现诉访交错、诉访不分的现象。

(三)处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

众多主体的利益诉求叠加,主体间的差异*导致的行为和思想不统一,加之当事人之间长时间的矛盾积累,司法程序之前的其他程序处理未果等原因,加大了群体*民事纠纷案件的调处难度,也导致诉讼周期相对更长,处理起来都是一次“攻坚战”,而且案件处理结果也容易引起党政各部门、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难免受到舆论干预和政治压力。

二、群体*民事纠纷案件的对策

针对群体*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采取能动司法对策势在必行,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把握原则,为处理群体*案件明确大体方向

在处理群体*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首先要坚持公正司法的立场与准确适法的观念,对于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规及法理进行深入透彻研究,对案件事实作全面具体分析,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把握社会效果,在准确法律定*的前提下来裁量调整稳妥的处理方案,既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忽视法律调整的个案妥当*与权衡合理*,以至影响社会稳定;也要避免曲解适用法律,一味迁就当事人或为了息事宁人而有法不依或错误适法。合理预见依法判决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情况,努力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

(二)提前预防,将群体*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

司法的被动*要求我们不能主动处理纠纷,但司法的社会*则要求我们不应将本职的审判工作与社会实际相脱离,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多与有关单位、部门、企业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和共同防范的联动机制,为可能成为群体*案件的纠纷提供法律协助和化解,在法院门外把可能成为群诉案件的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此外,处理同一群体*民事纠纷案件的上下级法院,要及时预防和排查不稳定因素,对存在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威胁恐吓、到处投诉、层层上访等情况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全面协作,大力开拓解决纠纷的渠道

群体*民事纠纷案件涉及不同主体不同方面的矛盾,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往往难以彻底化解矛盾,因此不应单一依靠司法途径解决,还需要加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案件所涉及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相互协调,建立联动的、立体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审理过程中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动员和利用一切有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力量,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将诉讼无法解决的问题纳入协商范围,可以多角度、深层次的挖掘矛盾根源,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和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