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立体车位 物业诉业主拆除
2017-04-07 17:20:13
原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王女士夫妇是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二层一套房产的业主。2015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夫妇即在其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为此,我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夫妇交流,但王女士夫妇拒绝拆除上述设备。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王女士夫妇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4月11日(周二)8时45分,朝阳法院将在第三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