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费比车“贵”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2017-01-09 06:50:50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车主要求支付的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

2015年4月30日晚22时45分许,四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勐海县象山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正在调头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侧面相撞,随后又与停放在路边鲁某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体严重损伤,四某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四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鲁某将受损的轿车送至修理厂修理,2015年7月31日鲁某到修理厂接车并支付修理费33005元。鲁某的小型轿车于2010年2月以420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轿车当时价值约为1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四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鲁某车辆损坏,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鲁某的车辆距交通事故发生时已使用了五年零一个月,车辆受损后虽支付了修理费33005元,但经鉴定时的价值约为12000元,鲁某主张的修理费已高于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价值,根据生活常理,如修理费高于车辆残值,车辆已无修复价值,而鲁某未经协商和定损评估,擅自到修理厂维修,且修理费远远超出车辆残值,鲁某支出超过其车辆价值的修理费属擅自扩大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车辆实际价值、必要修复费用、双方的正当权益,酌情确定在车辆评估价值内由四某承担80%的维修费用,即9600元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在在交强险中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四某赔偿鲁某车辆修理费7800元,保险公司在赔偿鲁某车辆修理费2000元。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车辆的维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故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