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唱曲子”侵权被判赔偿
2016-12-08 07:55:21

“唱曲子”在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广为流传,是一种群众喜闻乐见,用于表达思想情感,追求美好生活的艺术形式,但“唱曲子”的内容应当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不能以“唱曲子”为名,侵害他人权益。被告王某某因在微信群里发送一条“唱曲子”,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惹上官司。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王某某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面向原告郭某云、郭某超、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3000元。

原、被告均为景洪市大渡岗乡大干坝村委会某村小组村民。2016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王某某在名为“党片人”的微信群内发送了一段语音(唱曲子),其内容涉及原告郭某云、郭某超、周某某与他人有婚外*行为,给三名原告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家庭产生矛盾。9月10日经过村小组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王某某自达成调解协议后,至今未履行协议中的赔偿义务。法院根据原告郭某云、郭某超、周某某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村小组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当认定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