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冥币调包实施诈骗获刑
2015-11-30 11:00:00
使用冥币调包的方式共同实施诈骗,先后6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6700余元。近日,綦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简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12月起,被告人简某某伙同袁某某先后在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等地使用冥币调包的方式进行诈骗,首先由袁某某用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覆盖在一叠冥币上面,装在*口袋里,并故意露出一小截,走在被害人前面,然后简某某当着被害人的面将袁某某口袋内的“钱”盗走并和被害人商量平分,接着袁某某返回称自己的钱被盗并怀疑是简某某和被害人“盗窃”了自己的钱,此时简某某将钱拿给被害人声称要去和袁某某对质,并要求被害人将身上的钱交予其保管,待对质之后再将钱还给被害人,被害人误认为简某某交给自己的是一叠真钱,因此自愿将身上的钱或其他财物交给简某某,最后,简某某和袁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后即离开。
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24日,两被告人6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67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6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简某某、袁某某相互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按照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袁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