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酒发疯”打干帮,妨碍公务有罪责
2015-11-30 10:00:00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无谓(化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本是一件十分普通的交通事故,也依法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却借酒发疯惹出祸端,身陷囹圄悔已迟。

2016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无谓(化名)的亲属在云阳县民德路段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因肇事车辆当场逃逸,伤员及其亲属情绪激动以“保护现场”为由围堵事故现场,致使现场交通阻塞、秩序混乱,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特警大队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当民警正在调查交通事故情况时,被告人张无谓(化名)情绪激动的冲过来推搡交巡警大队队员张松林的胸口,并用脚踢踹旁边的民警李韬,周围的特警看见张无谓(化名)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前来制止,张无谓(化名)又与特警发生冲突,将特警队员陈益波胸部衣服扯烂并用脚踢踹其胸部,将特警队员李委左手拇指抓伤。这些均被现场执法记录仪完整再现。

张无谓(化名)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开庭中,辩护人称被告人张无谓(化名)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此状态下做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认为因其亲属受伤,肇事者逃逸,做出“超常”举动还有情可原。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无谓(化名)以暴力方式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无谓(化名)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于他的蛮横阻扰、谩骂殴打,导致事故调查现场聚集大量居民围观,致使勘查一度中止,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张无谓(化名)在醉酒后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虽然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质的认定,法律也并不纵容醉酒逞凶的人,因此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无谓归案后,认罪悔罪,愿意主动赔偿损失并承担医疗责任,可以考虑量刑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