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省心省力、价格实惠,目前已成为许多老百姓外出旅游的首选。那么,消费者在已签订团队旅游合同的情况下,临行前因故退团,所交纳的费用能否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呢?对此,江津法院的法官给出了答案:一要看合同约定,二要看实际支出。
已签订旅游合同,临行前因故取消
2015年8月13日,曹某明、曹某煊、张某书、李某鹃一家与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并缴纳全部费用。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旅游费用为成人5280元/人,儿童4500元/人。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1至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必要费用。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受旅行社委托,重庆某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务公司”)于8月18日为曹某明、曹某煊、张某书、李某鹃4名旅行者开出往返机票。
8月19日,李某鹃检查得知自己已怀孕且先兆流产,需立即做手术。当日下午李某鹃即联系旅行社,解除4名旅行者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旅行社立即通知票务公司退票,但因该4名旅行者的往返机票已出票,票务公司表示,退票后仅按100元/人退款。
如何退款?消费者旅行社各有说法
对于旅行社和票务公司的说法,作为消费者,李某鹃等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退票后机票费用应当退还,理由是旅游尚未开始,旅行社未产生任何实际支出,因此要求全额退款。
而旅行社则认为,机票费用已经实际支出,此外,由于李某鹃等人退团,还产生了地接损失如订旅馆、订餐等费用,约为400元/人,即使退款,上述费用也应扣除。
由于双方对退款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李某鹃、曹某明、曹某煊、张某书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其支付的旅游费用。
法院判决:扣除已支出部分,其余费用退还
庭审中,旅行社出示了票务公司出具的退票损失证明,并附出票明细、退票明细。其中,损失证明载明:“机票出票后不能改签不能退票不能废票……所以损失3100元/人的机票费用”。 出票明细显示预订日期为8月18日。退票明细显示4 人的机票信息均为:“票价:3100元,状态:退票(退款100元)”。而查询航空公司官方网站的票务系统,显示上述4张机票已退票,票价为3000元/人,燃油附加费为100元/人。并提示“不允许变更,退票收费”。但对于退票后是否已退款,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并无明确显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航空公司并未出具“该4名旅行者的机票退票后不能退费”的证明,航空公司官方网站亦未明确显示实际退款情况,但根据票务公司出具的退票损失证明、出票明细、退票明细及航空公司官方网站票务系统显示的内容,“退票不退款”具有高度可能*。此外,根据各大航空公司的规定,“团队票不得退改签”也符合行业习惯。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已实际支出机票费用3000元/人。旅行社提出地接损失(订旅馆、订餐等费用)400元/人,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李某鹃等人在行程开始前2日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必要的费用,但因已实际支出机票费用3000元/人,该费用均高于各自旅游费用总额的40%,因此,4名旅行者应支付该笔已发生的费用3000元/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已发生的机票支出3000元/人后,旅行社应退还李某鹃、曹某明、张某书旅游费用2280元/人,退还曹某煊旅游费用1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