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开门下客,陈小姐径直踩进坑中住进医院,谁该为此负责?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对陈小姐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判决两家单位分别赔偿三千余元。
2015年7月9日,陈小姐乘坐公交车,前往綦江二级车站。当车辆行驶至二级车站公交车站附近时,由于站内已经停满公交车,驾驶员张师傅便跟在前车后面,距离站台8米处将车停了下来,随即,打开车门上下乘客。因车辆并未紧靠公路边缘,相隔一段距离,而车辆后门正好又对着公路上的一个小坑。此时,陈小姐下车,正好踩在此坑中,摔倒受伤。后张师傅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外*骨折伴*关节脱位。
陈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损失三万余元。出院后,遂将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在上下车辆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损害的发生。陈小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过程中,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踩到道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驾驶员停车位置不当,公交车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小坑处,留下安全隐患,致乘客下车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因驾驶员系履职行为,此过错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市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对公交车站处的破损路面进行修复,导致原告在下车时踩到路坑摔倒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自承担10%的次要责任。
陈小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既然二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上诉人损害,就应当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姐下车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分别承担10%的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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