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老板行骗十余次 诈骗团伙成员分获刑
2015-11-30 11:00:00

自2012年起,被告人刘某金分别伙同被告人吴某、石某珍、李某盛、欧某平等人到重庆、贵州、广西等地实施诈骗。共计作案11起,骗取张某等10余位被害人钱款近60万元。

刘某金一伙人的主要诈骗对象是按摩店女老板或者女服务员。据了解,该诈骗团伙先是让一名成员装扮成“做工程”的老板到按摩店去结识女*老板或者是服务员,让对方误认为自己非常有钱,随后再以男女交往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进一步信任。“戏”演到这一步以后,团伙其他成员再扮演“局长”、“老总”、“下属”等角*出现,加深被害人对虚假身份的信任。最后将被害人骗到其他区县以承包工程结算税款等名义骗取钱财。

2012年10月,潘老弄(已判决)在被告人刘某金、吴某的配合下,将在重庆市綦江区一摩店结识的被害人张某骗到临近的南川区,以借款为由骗取张某现金30000元。随后该团伙又在江西、广东、广西、贵州、湖南等地用同样手法作案10起,骗得钱财57万余元。

2015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从江县火车站候车大厅将刘某金抓获;

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贵州省黎平县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将石某珍抓获;

2016年2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西省三江县将李某盛抓获。

查明被告人刘某金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某平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刑满释放后又实施诈骗,于2015年2月5日,被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欧某平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将其押解回再侦并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金、李某盛、石某珍、吴某、欧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以虚构包工程结税款差钱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自首、坦白、数罪并罚等情节。法院对刘某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处以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八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