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惊现两名醉驾一人无证驾驶 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
2015-11-30 11:00:00

同一车辆被警方查出两名醉驾男子,查获时,驾驶人员谢某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副驾驶人员夏某主动坦白自己刚才酒后驾车。2016年8月15日,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夏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4月30日晚,男子谢某驾驶白*雪佛兰轿车,搭载谢某、秦某、刘某三人,晚饭后从武隆县仙女山镇一家餐馆出发,前往当地一家KTV唱歌。行使途中被开展道路安全检查的民警拦下,查获谢某酒后驾车且是无证驾驶,副驾驶夏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自己在途中驾驶该小型轿车的事实。民警隧将二人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封存送检,5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二人均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夏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谢某醉酒后无证载人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夏某醉酒后载人驾驶机动车,后又将机动车交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谢某驾驶,酌情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结合二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公民应该遵纪守法,要有社会责任感,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对路道上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