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朱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被告人王大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田小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0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朱军驾驶云DXXXXL长安牌微型车至宣威市格宜镇邮政营业所,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钳子和撬棍撬开格宜镇邮政营业所房屋后窗,进入邮政所营业室内,盗走保险柜一个。随后其驾车至东山镇镇雄村委会孟家村,将保险柜内的现金523123.03元拿走。被告人朱军用盗窃所得现金购买了上海大众SVW71716DL轿车一辆,将盗窃来的现金27447.5元交给其母亲被告人王大花保管,同时拿了10800元给其妻子被告人田小花使用。被告人王大花、田小花在明知上述款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继续保管、使用。被告人朱军被抓获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被告人田小花约定到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抓获。破案后,被告人王大花、田小花退赔了赃款,追回的现金人民币2779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上海大众SVW71716DL轿车已由被害人领走。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大花、田小花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朱军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田小花,有立功表现,被盗财物基本追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朱军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大花、田小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退赔,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宣威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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