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潜逃两年多 购票乘车终被捉
2016-04-28 07:50:13
两年前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案发后逃脱。时间过了两年,他自认为躲过了风头没事了,不想还是被抓获归案。4月25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1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小杰(化名)伙同小泰(化名)(已判刑)来到邢台县将军墓镇的一处饭店吃饭,饭后两人将饭店旁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盗得车后小泰联系好了买主。次日,小杰与小泰将盗得的电动车用三轮车送至浆水的公路上,二人以900元钱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李某(已判刑),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12月7日,二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将一辆金城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3200元人民币。案发后,小杰一直潜逃在外。
小杰逃脱后,东躲西藏,逃避抓捕。将近两年过去了,他觉得风头已过,可以放心大胆的生活了。但他没有想到,他已经被警方列为网上追缉的逃犯,一张无形的大网早已撒开。2015年11月3日,当他在山西火车站购票乘车时,被铁路警方抓获,后被押解回邢台县受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由于小杰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后心存侥幸,没有选择主动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投案自首而选择潜逃,却不知法网灰灰,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