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女*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2016-04-25 15:50:12

自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妇女争取“男女平等”聚集集会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世界各国妇女一样,独立、平等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她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她们不再束缚和压抑自己,她们在家庭和社会等各个领域承担着与男*同等的重担。因此,部分女*,在家庭或者社会的压力、诱惑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女*犯罪相对男*犯罪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对社会发展及依法治国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红河县女*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多数为文化程度偏低的少数民族中老年妇女。2013年至2015年,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结7件10人妇女犯罪案件,其中小学到初中文化程度5人,文盲3人,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仅2人。10名被告人中仅有1人是汉族,其余9人均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被告人占被告人人数90%。被告人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的有9人,50岁到60岁之间有1人,中年妇女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90%。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涉及罪名多,失火罪比例大。2013年至2015年7件女*犯罪案件涉及7个罪名,其中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1件4人,贪污罪、伙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各1件1人,失火罪3件3人,失火犯罪占犯罪比例的43%。

(三)犯罪案件数量相对平衡,党员犯罪数量占一定比例,判处缓刑较多。红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妇女犯罪2件2人,2014年审结妇女犯罪2件5人,2015年审结妇女犯罪3件3人。10人被告人中5人是党员,1人是居民,4人是农民,党员犯罪数占总犯罪人数的50%。10人中有8人被判处缓刑,2人判处实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80%。

二、红河县女*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方式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大浪冲击,农村里的男*大部分外出务工,留守的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生活基本自理,主要靠田地里的收成过日子。但她们防火观念不强,平时在田边和山边耕作用火时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粗心大意,由于气候干燥,风大,加之失火点远离村庄,交通不便,扑救不及时,火灾迅速扩大就极易引发火灾,进而蔓延为森林火灾。红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至2015年审结的7件妇女犯罪案中,3件是妇女失火案件,占总犯罪种类和数量的43%,她们都是在自己的责任田地干农活烧地草时引发的失火案。

(二)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偏低,法治意识淡薄。我县少数民族较多,农村人口比例较大,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一般家庭只让男孩子读书,导致农村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从我县2013年至2015年女*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上看,10人中有3人是文盲,且初中以下的被告人占被告人比例80%。她们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在不知法、不懂法的前提下,一旦发生邻里纠纷或者家庭琐事,她们认为解决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以暴制暴。例如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系哈尼族、文盲,且无法用汉语交流,开庭审理时法庭为她聘请翻译。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同村被害人张某因琐事经常欺负她,她便手持一长一短两根钢管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将张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本案经承办法官对双方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典型的法治意识淡薄,以暴制暴,不懂法,不遵法、不守法的案例。

(三)爱慕虚荣,意志和信仰不坚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物质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在利益、金钱面前女*更加容易被虚荣心所驱使,意志不坚定,没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很容易受到利益和内心虚荣的鼓动,铤而走险,她们有的编造合同进行诈骗,有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或者挪用单位资金等。如被告人张某合同诈骗一案,她编造自己是某公司销售啤酒的员工,与被害人口头商定啤酒买卖合同,被害人支付合同价款78200元后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并将该笔款用于购买衣服、化妆品等其个人生活花销,本案经过二审终审,考虑到被告人张某退还诈骗的货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外2件5人均系党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白某、李某犯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白某某、徐某犯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罪一案。白某、李某、白某某、徐某四人均是党员,且有的还是某社区委员、党总支委员,社区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她们是最基层的领导干部,是国家和人民最信任的人。由于金钱的诱惑,意志和信仰不坚定,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女*犯罪的几点思考

女*犯罪比例相对男*犯罪比例不大,但她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因此预防和控制女*犯罪,是实施综合治理的社会系统工程,是社会发展和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提高经济收入,改变农村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加强和预防森林火灾的法制宣传,才能减少失火罪发生。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妇女犯罪案件中,在红河县农村妇女犯失火罪的比例很大,占所有犯罪的43%。她们犯失火罪大部分是因为生活困难,文化程度偏低,法治意识淡薄,为发展生产烧地草引起失火。因此,只有切实帮助广大农民脱贫致富,才能从根本上使他们远离这样的犯罪,让她们知法、懂法、守法。

(二)提高文化素质,转变思想观念,加**制宣传力度。送法不仅仅是在街上、学校发放法制宣传纸张,也不局限于电视播放的法制节目,更重要的是联合村委会、妇联等有关机构和部门,深入农村用少数民族语言宣传,在本地区开庭审理多发案件。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从根本上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从而让妇女从小接受教育。针对目前已经是文盲的中年妇女,要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加强文化教育,为女*成立相关的再教育机构和课程,从根本上减少文盲比例。在扫除文盲的基础上,加强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学习,拓宽思路和视野,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法治意识。

(三) 加强女*心理素质教育。通过教育,消除她们的不良心理,提高她们自身控制力,培养女*在情感上、经济上、思想上的独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她们有健康的兴趣爱好。从红河县女*犯罪比例上看,党员占总犯罪人数的50%,因此对女*党员同志要加强党*、党章的教育,特别着重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定意志,树立崇高的信仰,从自身做起,维护好党员形象。

总之,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广大妇女的无私奉献。但边疆少数民族妇女属于弱势群体,特别在农村,妇女地位卑微,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强,法治意识不强,如何挖掘出边疆广大妇女的潜能,使之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中,是值得思考的一个社会问题。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