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利用对公账户,帮助陆某兑换转账支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公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结算账户,帮助陆某(已判决)兑换姚某(已判决)私自开出的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朱某于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自己通过办证公司利用他人的身份注册了三个公司,是这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某(已判决)是其老乡,其让朱某帮忙转些钱,并承诺事后给好处费。朱某将这三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告诉了陆某,陆某将北京某饮料有限公司的支票存进账户后会打电话告诉朱某,朱某再将账户内的钱如数转至陆某本人或其指定的姚某等人的账户内。朱某共收到陆某给付的好处费13000元。
另,陆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姚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犯有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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