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扣后,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事发后,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重庆某保险公司永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女士8万余元,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肖某追偿。
2015年9月15日早晨,肖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重庆永川区杨广桥路段与驾驶轻便摩托车的张女士相撞,致其脑伤、左尺桡骨开放粉碎*骨折等。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全部责任。
2015年12月28日,张女士伤情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2016年1月19日,张女士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肖某及重庆某保险公司永川支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事发后,肖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分别支付了张女士500元、10000元的医疗费。
审理还查明,2015年6月16日,肖某在永川区萱花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行被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记15分、罚款1200元,并暂扣其持有的D机动车驾驶证,至此次事故发生时肖某一直未处理该处罚。经庭审核实,原告张女士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1.87万余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且原告张女士对此无过错,故原告张女士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某赔偿。因此次事故发生时,原告的驾驶证仍处于被交警部门扣留状态,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故保险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某追偿。
据此,法院遂判决由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永川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理赔后,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肖某在驾照处于交警部门扣留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路,构成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不仅要面临交强险赔偿后追偿的问题,还将接受行政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切忌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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