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来VS经济债务 证据证明力解纠纷
2016-04-11 09:10:53

“婚丧宴、满月酒、升学、祝寿……”,如今愈来愈多的人情往来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当纠纷发生时怎样正确的区分人情往来与经济债务呢?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可给予我们一些启示。

2015年9月28日,尹先生来到渝中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称2008年11月14日至2011年4月7日期间,其前弟媳封女士以生活困难为由前后八次向其借款,由于双方系亲属关系,八次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自己曾向封女士和弟弟催要借款被拒,故起诉到法院并提交了八次的银行汇款收据,要求二人归还25200元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尹先生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向封女士转款500元。2009年4月16日、11月5日,尹先生又以同样方式向封女士分别转款200元和500元。2010年2月10日、5月10日、6月20日、9月30日及2011年4月7日,尹先生再次以同样方式向封女士分别转款2000元、1200元、10000元、1500元、7500元。另查明,封女士与尹先生的弟弟于2015年9月2日调解离婚,且双方一致认同无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封女士辩称,这八笔款项均不属于借款,而是尹先生因为封女士结婚、生小孩、尹先生的弟弟生日等送的礼金,如2008年11月14日,尹先生得知封女士的侄儿正在谈朋友,便向封女士转款500元表示祝贺;封女士与尹先生的弟弟于2009年4月30日登记结婚,5月2日举行婚礼,尹先生为表祝贺于2009年4月30日转款2000元作为礼金;2009年7月封女士怀孕,尹先生得知后于同年11月5日转款500元作为孩子的营养费;2010年2月10日,尹先生转款2000元作为孩子的提前见面礼;2010年5月1日孩子出生,同月10日尹先生转款1200元作为孩子的出生红包;2010年9月30日,尹先生转款1500元作为其弟弟的生日礼金;因尹先生未婚无子想收养孩子,故于2010年6月20日、2011年4月7日分两次共转款17500元作为收养孩子的费用。封女士认为上述费用系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尹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且双方应当具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钱款*质存在争议,故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首先,封女士举示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封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并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其次,封女士详细陈述了上述八次款项所对应的用途,且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的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尹先生弟弟的出生时间等进行佐证,符合一般的社会常识和生活准则。再次,结合本案庭审调查,尹先生的弟弟在离婚纠纷中并未提及欠款事宜,现又称与封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仍欠尹先生债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同时,尹先生在离婚庭审现场亦并未就借款事项进行说明不符合常理,且2008年11月14日转款500元发生在封女士结婚前,此时封女士与尹先生并不认识,存在借款关系不符合常理。尹先生并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封女士及其弟弟已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

综上,法院认定封女士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尹先生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尹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25200元的借贷关系,驳回尹先生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