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又逃逸获刑四年受严惩
2016-03-31 15:10:10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后又逃逸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滑倒,倒地滑行过程中与对向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当晚归案。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且又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严惩。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