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情形三中,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
A.情形一中,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日下午,甲在父母家因琐事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甲将手机和水果刀扔出窗外。甲的父母家住10楼,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
情形二中,楼下有人行走,表明扔的物品造成了具体危险,构成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形二:在甲抛物时,楼下有人行走,但是没有砸中行人。
情形一中,前后十分钟内,楼下无人出现,此时扔下来的物品所造成的危险属于抽象的危险。但是,根据法条及司法解释,要构成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指要求造成具体的危险,属于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因此,情形一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题答案:D。
D.情形四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打击错误
柏浪涛
B.情形二中,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形四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是不属于打击错误。这是因为,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理,放任其死亡。在丙的死亡上,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因此没有打击错误。
情形一:在甲抛物时的前后十分钟内,楼下均无人出现。十分钟后才有人发现地面上的手机和水果刀。
情形三中,扔的物品砸死了人,造成了实害结果,构成第115条第1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点】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形四:甲看到前妻乙站在楼下与邻居丙拥抱交谈,出于泄愤,将水果刀扔向乙,但砸中丙,致其死亡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
情形三:甲的物品砸中行人,导致死亡。
【答案解析】--【实战演练】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