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这个特点,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也使得一些辱骂他人的信息,恐吓他人的信息,获得了广泛传播,这样造成的后果就和传统意义上的“骂人”有了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也正是根据社会不断发展进行的调整。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不要以为给别人扣个帽子,就可以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就可以让自己更有安全感,网络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追究。
这条规定大概是很多人觉得无法接受的,觉得我不过是“骂骂人”怎么就构成犯罪了?以前不就是赔钱、道歉罢了,甚至严重点是侮辱诽谤罪,那也是自诉罪名,怎么现在这么严重了?
当然,不仅仅是疫情期间,日常生活当中,也不能随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传播,如果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网络真的不是法外之地,这个法,真真切切包括“刑法”。
事实上,这个条文当然不是想当然,也不是随意为之,而是经过长期实践后的结果。
2019年,网友杨某在网络上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对河南人进行侮辱谩骂,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该男子也被以寻衅滋事刑事拘留。
当然可能,尤其是前段时间,疫情期间,如果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发布在网络上,甚至明知是别人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一方面可能涉嫌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罪名主要涉及的就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可能在很多普通人概念里,只是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言论,只是骂骂人,只是随便编造一些虚假信息,即使真的犯“法”也就是“民法”,说白了就是侵犯个名誉权,人格权之类的,道个歉,赔点钱罢了,怎么可能涉嫌犯罪?
即使没有构成本罪,还有一个寻衅滋事罪,例如某案件当中,当事人居然在疫情期间编造了虚假的复工信息,影响了疫情防控的正常秩序,被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可能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存在的滞后性,面对一些新生事物,可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现在一些行为,通过线上方式实施,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方面,都和传统犯罪有明显区别,很难被“刑法”规范。但是,我们必须明白,网络或许只是虚拟空间,但是犯罪行为却实打实存在。
尤其是一些媒体从业者,信息传播者,居然大言不惭说,“保护言论自由,杜绝因言获罪”,这绝对是故意偷换概念。
而现在,所谓的“言论自由”,也不可能肆意辱骂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都不能追究责任,这种“言”本就是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何不可?
针对目前传统犯罪向网络发展蔓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一些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括“寻衅滋事罪”
例如,某案件当中网友崔某因在贴吧发的广告,被管理员删除,就开始在贴吧对管理员进行辱骂,言语粗鄙,严重侮辱他人,并且具有人身攻击和恐吓的内容。后该事件在贴吧迅速传播、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管理员报警求助,经法院审理认定崔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过去,所谓“因言获罪”主要是指,古代一些文字狱,一些因为自己本没有其他含义的用语,却被人曲解为其他含义。例如清朝时出名的“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因被认为“暗肆底讥,谬妄悖逆,实为罪大恶极……”作者被剖棺戮尸。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例如某案件当中,有人编造了一个保安围殴群众的帖子发在网络上,引起迅速流传,引发大量转载,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后被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骂人的自由被保护,那么请问,被辱骂者的“自由”体现在哪里?
看到这条,可能很多人觉得,这也能构成犯罪?
但是对此,网络上居然有人,能说出“因言获罪”。
2018年,网友李某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在网络上发布辱骂法官及法官群体的帖子,用语恶毒,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影响了法院形象,最终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们不要总是将自己认定为那个可能辱骂他人的人,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自己不幸成为那个被辱骂者,难道就应该无缘无故遭受如此侮辱,想要维权,就会被人说“因言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