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肖战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立案告知书?
2020-06-01 19:46:23

首先,先从程序上说,公安机关立案,代表着案件正式进入刑事程序。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立案有2个条件:

所以不难想象,很可能是针对肖战的网络暴力,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等违法甚至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个团队,或许是家公司。

一般来说,也就是群主。


一是本条的第一项,就是(一)的内容,划重点——“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二是本条的第二款,本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就是说,如果是公司组织实施的话,公司也难辞其咎。
第二点知道知道就好,关键在第一点。

我之所以这么判断,是基于第二点理由:

但是立案的2个条件也引申出2个不同的立案方式,一是以事立案,二是以人立案。以事立案一般是还没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情况。

因为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属于不告不理的罪名,所以我觉得如果肖战能够先自诉一两个犯罪嫌疑人侮辱罪或者诽谤罪,那么以此为基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下来就更有把握了,毕竟违法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认可了。

二、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能看出哪些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9增加的罪名,之前是没有的,也算是网络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吧……

一是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公安既然已经立案,那说明,公安机关已经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目前还没查清楚,还没有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谁是犯罪嫌疑人,存在2种可能:

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是第二种可能的,比如我办的很多电信诈骗罪,只要犯罪嫌疑人一多,都是以被害人命名的……

但咱也不知道,估计公安机关这几天就会抓人吧?拭目以待咯?

但是这件事情背后,如果是一个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的行为,背后有团队运作的话,那么在我看来,应该要追究的,就是这个团队的成员了……

从立案告知书上看,是以“肖战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立案,那说明公安机关认为一点是肯定存在的,那就是肖战被人实施信息网络侵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标准。

如果公安机关是基于这一项规定立案的话,这里就会存在2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我猜过不了几天,会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是我觉得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理论上的障碍。

实话说,我有点意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算是一个生僻的罪名,起码我是没有办过类似的案子的。以至于我第一眼看了有点恍惚,有种考试超纲的感觉……

所以,凡是设立了专门用来诋毁中伤肖战的微信群、QQ群等的群主们,你们或许可以考虑一下自首……

二是设立群组的目的是为了违法犯罪。

三、可能追究哪些人?

根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能被追究的人,是设立相关群组的人或者单位。

这里有吃瓜意义的是2个信息点:

二是目前可以锁定一名或者数名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比较多。

由于被害人是肖战,那么这个违法犯罪必须是针对肖战的违法犯罪。

入罪时间不算长,所以确实是有些生僻。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设立了群组,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