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偷qq号 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0-05-07 01: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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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出生的邹某,虽然年纪不大,但却是一名不折不扣的惯偷:2017年,他曾因犯盗窃罪,被辽宁桓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他又犯盗窃罪,被辽宁沈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出狱之后

邹某“改行”了

不当“小偷”,当起了“骗子”

累计骗走两名受害人30多万元

当“骗子”,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终,江都法院对邹某作出判决: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梗概

1

“贷款”怎么还收费?

2019年,邹某从互联网上得知,孟女士有贷款需求后,便以假身份与之联系,谎称自己是沈阳某金融服务公司的员工,能够帮助孟女士办理贷款。此后,邹某使用多个微信号、QQ号,冒充多个身份与孟女士商谈“贷款”事宜。在取得孟女士信任后,邹某先后以“手续费”“平台需要流水”“重新补刷流水”“平台管理费”“贷款利息”“银行保证金”等理由,多次诱骗孟女士汇款转账,累计19万余元。

2

“追款”怎么也被骗?

同年,邹某互联网上得知柳某被他人诈骗后,以假身份与之联系,他冒充金融公司员工,称能帮助柳某追回被骗财物,并虚构其他身份,通过多个微信号、QQ号,冒充公司领导、银行工作人员等身份,与柳某商谈“追款”事宜。此后,邹某先后以需要缴纳“公证押金”“公证费”“清空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等理由,多次骗得柳某累计15.8万余元。期间,邹某的朋友管某,在明知邹某实施上述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邹某与柳某进行联系,让柳某转账,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诈骗柳某的钱款。管某归案后,退出赃款8000元。

法 院 判 决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江都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管某退出的八千元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邹某、管某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江都法院刑庭教导员 张军

以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为由,诱骗受害人打钱转账,是网络电信诈骗中,最常见的一个套路。时下,市面上有着五花八门的网贷APP,市民很难识别哪个正规,哪个是“坑”,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对方让你打钱转账,那么就一定有问题。仔细想想:我是来贷款的,为什么对方还会要我打钱?

近期,网络电信诈骗呈现高发态势。诈骗分子设下种种套路,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受害人将钱转入他们的银行账户里。因此,无论网络电信诈骗披上怎样的“外衣”,设置怎样的剧情,只要提到了“转钱”,百分之百是骗局。广大市民需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不要陷入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

来源:江都法院

编辑: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