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因路灯灯光反射到室内,乙误以为家里着火,恳求甲帮忙破门灭火,甲照做。乙的承诺有效
一、问题的引出
但是,目前看来,该观点需要修订。原因是,理论有新的发展,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副教授最新论文对此作了详细论证。
(2)没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但是,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则构成诈骗。
但有一点,我可以重申,对于法考的问题,我不讲我的学术观点,我保持学术中立。我只讲法考界的官方立场。考试是过桥,不是在桥上建房子。
二、法考角度的整理分析
(1)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只要不告知,不作为,单纯维持利用已有认识错误,便构成诈骗。当然,如果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利用,则更构成诈骗。
1.甲欺骗乙,让乙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认识错误作出的承诺无效。
(2)甲没有告知真相义务。
例如(2019年试题的引申练习),因路灯灯光反射到室内,乙误以为家里着火,恳求甲帮忙破门灭火,甲知道乙的家里没有着火,没有告知,没有说什么,按照乙的请求,破门而入。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甲只是单纯不告知。由于甲没有告知义务,因此不属于不作为的欺骗。甲也没有作为的欺骗。由于甲不存在欺骗行为,因此,乙的承诺有效。(在此修订了刑法攻略精讲卷上的论述)
柏浪涛
例1,收银员乙弄错找钱数字,问顾客甲:“是要找你5千元吧?”甲点头。乙将多找的钱给了甲。弄对账目数字是收银员的义务。法律上,顾客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甲只是单纯维持利用,没有通过积极作为强化,不构成诈骗。当然,事后乙向甲索要,甲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B项中,如果甲知道乙的家里没有着火,仍然故意破门而入,乙的承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甲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无效,则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总结:被害人错误承诺的有效性
反对意见的主要理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甲明知乙有认识错误,故意不告知属于滥用权利,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
前提结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对事实环节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作出的承诺无效。在此,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1)甲有告知真相义务,故意不告知,也即存在不作为的欺骗。
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则被害人的错误承诺无效。由于甲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不属于不作为的欺骗。同时甲也没有作为的欺骗行为。由于不存在欺骗行为,因此乙的承诺有效。
该问题在理论界争议较大,相对多数的观点认为,甲明知乙基于认识错误而承诺,维持利用乙的认识错误,构成欺骗,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基于此,刑法攻略精讲卷采用了该观点。
许多同学可能好奇,为什么我这么重视王钢老师的观点?大家可以猜猜。我不便多讲。
答案:A项、B项说法均正确。
A.甲误以为自己养的马患了疾病,要求兽医对其进行安乐死。兽医知道市面上已经有治疗该疾病的药物,但不告知,仍实施了安乐死。事后甲了解到,市面上已经有了治疗该疾病的药。甲的承诺无效
王钢老师的回应是,在防卫挑拨中,防卫人存在滥用正当防卫权。例如,甲想故意伤害乙,策略是,甲故意挑衅乙,想让乙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自己正当防卫,通过正当防卫实现伤害乙的意图。正当防卫属于一种权利,甲在滥用这种权利,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挑拨。然而,在被害人承诺的场合,行为人基于被害人承诺请求而作出的行为,不属于权利行为。行为人不属于在行使权利,故不属于滥用权利。(参见王钢:《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作者简介: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毕业,德国弗莱堡大学刑法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例1,顾客以为摆在柜台上的一部无法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是合格产品,要求购买。销售员不告知并出售。
第一,甲通过积极的作为,强化乙的认识错误,属于作为的欺骗。此时,乙的承诺无效。
例3,乙向甲偿还了债务1万元。过后乙问甲:“我是不是还没还你钱?”甲答道:“是的,没还。”乙又给了甲1万元。
第二,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自己产生的,应当自己负责。并且行为人的举动是应被害人的请求而作出的,应当由被害人自己负责。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例如(2019年试题的引申练习),因路灯灯光反射到室内,乙误以为家里着火,询问甲:“我家里是不是着火了?你帮帮我”。甲明知没有着火,故意说:“的确是着火了,火势还很猛烈,得赶紧灭火”。乙便恳求甲帮忙破门灭火,甲破门而入。乙的承诺无效,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例如(2015年第63题),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乙的承诺无效,甲构成诈骗罪。
例2(2011年第86、87题),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甲作为店家有告知真相义务。甲对钱某不告知,不作为,维持利用钱某已有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甲对李某不告知,并且用积极作为方式强化李某已有的认识错误,更构成诈骗。
三、上述结论应用于被害人承诺的场合
2.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甲利用乙已有的认识错误。在此分为两种情形:
例如(2019年的试题)A.甲误以为自己养的马患了疾病,要求兽医对其进行安乐死。兽医知道市面上已经有治疗该疾病的药物,但不告知,仍实施了安乐死。事后甲了解到,市面上已经有了治疗该疾病的药。由于兽医作为医生,基于职业要求,有告知真相义务,故意不告知,属于不作为的欺骗。此时,甲基于认识错误作出的承诺无效。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 欺骗的类型有两种:一是让被害人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二是利用被害人已有的认识错误。重点来谈第二种类型。这种类型包括两种情形:
2019年的试题
1. 欺骗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作为的欺骗,也即,虚构事实。二是不作为的欺骗,也即隐瞒真相,在此要求存在告知真相的义务。
例2(2008年第14题),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谎称存折丢失,让办理挂失,并取走钱,属于积极作为方式强化乙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