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如果家属监管不力,放任在社会上就是一个定时炸弹,不知道谁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既然法律制定了强制医疗的这种措施,就应该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我感谢这位负责任的民警,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宁稳定不是靠一两个人的责任心去维持的,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完善相关规定,不要让制定的法律流于形式。也希望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在各地成立相应的精神病医疗机构,专门接收强制医疗的精神病犯罪人员。并督促家属将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提前送至此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减少悲剧的发生。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起案件: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其实这个想法并不全对,精神病人还是会受法律制裁或者管制的,因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类:

经司法鉴定,该学生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发病期,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这时候我们这名负责任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出现了,他为了不让这个不安因素轻易回到社会,向检察院建议强制医疗,后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并最终送往医院强制医疗至今,有效防止了该名精神病犯罪人员再次危害社会安全。
精神病犯罪人员,真的是戴着免死金牌吗,真的就拿他们没办法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经司法鉴定,该男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有认知能力,知道自己为什么要杀害妻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最后该男子被人民检察院起诉,但还没有判刑就因为健康原因死于看守所。若该男子没有去世,最终必定会依法受到判决。
根据《刑法》的规定,“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即使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可能受到法律的管制。
前几天看到一个新闻,9岁女童被奸杀,嫌犯已是三度犯案。看到这个新闻,笔者就想起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情节何其相似,同样是奸杀女童并弃尸水库,但凶手最后因为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释放回家,想到这里真是痛心疾首。
第二起案件:
笔者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亲历办理的两起精神病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的精神病犯罪人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另外一起案件的精神病犯罪人却差点重新回到社会,成为一个不安因素。很庆幸,这个不安因素最终被一个负责任的公安民警消除掉。
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技工学校学生被安排到工厂实习,因为一些琐事与另外一名工友发生口角。案发当天凌晨,在工厂安排的宿舍内,该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学生从宿舍厨房拿到一把菜刀,对着熟睡中的工友头部连砍十数刀,工友最终伤重不治而死亡。
在看过许多关于精神病暴力犯罪的新闻报道之后,似乎给人留下了一个印象,精神病就像一道免死金牌一样,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后是不用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根本管不了他们。

什么是强制医疗呢?
一名五十岁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经常自言自语称脑子里面有两个小人在那里跳舞,但平时并不会无故攻击别人。案发时因为妻子扣着他的退休金不给他用,而用菜刀将正在做饭的妻子的脖子砍断。该男子仓皇逃窜一夜之后,第二天凌晨被民警在一处农田埂边抓获。
从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到,两名犯罪人员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最后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或者管制,所以精神病并不是免死金牌。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出现这种推诿的情况是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强制医疗这项措施,却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承担执行强制医疗所需的费用,而医院更不可能自掏腰包来提供强制医疗。这造成很多案件中,即使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没有医院愿意接收,或者接收不久后医院无法承担医疗费用而让家属把人接走。使得强制医疗成为一项鸡肋措施,很多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精神病犯罪人员又被放回到社会中去,成为不安因素。
强制医疗这一项措施看来可以有效防止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但现实状况是,对于精神病犯罪案件,强制医疗这一措施的使用率并不高。
上述案例二其实还有后续,法院虽然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在哪个医院执行、治疗的费用由谁支付却没有明确的指定,最后难题又推到了那名办案民警身上,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时候,这位民警硬是把生米煮成了熟饭,他让家属自行把精神病犯罪人送到了一个医院进行治疗,之后把《强制医疗决定书》送到医院并告知医院这名犯罪人员是杀人犯,必须强制医疗。医院不敢放人一直医疗至今并垫付了十几万的医疗费用,最后医院和公安机关经过长期的交涉,由公安机关支付了这十几万的医疗费用。估计这位民警为了自己的责任心少不了单位的一顿数落,但是事情算是办成了。
今天笔者想讲的,是一名负责任的公安民警的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