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范围内为抗击疫情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广大的医护工作者、基层民警、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无数的志愿者等长期坚守在抗疫一线,他们舍小家顾大家,是他们的默默付出才换来了当下疫情形势的逐渐好转。
一旦涉嫌刑事犯罪,除了会在一段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外,还会给自己及家人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甚至会影响子女升学、入伍、求职、就业、结婚等。刑事犯罪记录也会成为自己一生的污点,永远无法抹去,余生都会生活在一片阴影之下,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安定的生活来之不易,今天的岁月静好是无数的疫情防控工作者用时间和汗水换来的。期待疫情早日结束,大家一起解下口罩,大口呼吸新鲜空气。
2020年2月6日,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又如:在福建某地,2020年1月20日,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后,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参加民俗活动、宴请活动等,密切接触者多达4000余人,其中多人已被确诊。
根据该意见第二条,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更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明知某地将举办大型商业活动,企图将自己感染后潜入活动举办地并入住同一家酒店,以达到将活动搅黄和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目的。这样的行为,该当何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在举国上下抗击疫情的大环境下,却有少数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或者违反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大量无辜的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甚至被感染,令无数工作人员长期的付出功亏一篑,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在广东某地,父子两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从疫情发生地返回东莞,出现发烧症状后不仅没有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而且在去医院后谎称自己2019年12月即返回,同时隐瞒了曾与多名村民聚餐等情况,导致多名医护人员以及众多亲友、村民等被隔离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