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紧急避险的角度看,甲的行为符合了紧急避险的条件,也即,为了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乙的生命存在紧迫危险),迫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乙的身体健康法益,做手术划破肚皮,这种行为本身属于伤害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这种紧急避险属于攻击型紧急避险。攻击型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A项合法权益,攻击B项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A项合法权益和B项合法权益分属不同的两个人,但是也可以是同一个人的两项不同的合法权益。例如,妻子难产,需要赶紧剖腹产,否则有生命危险。但是丈夫因为愚昧,拒绝剖腹产,坚持要求顺产。妻子当时昏迷。情况紧急,医生未取得丈夫同意,实施了剖腹产,应属于紧急避险。这里可以推定妻子会同意,也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柏浪涛
(3)对本案的这种情形,能否按照被害人承诺来处理,关键看乙的承诺是否有效,在此存在观点展示。
【解析】(1)第二次手术需要划破肚皮,本身属于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要排除这种违法性,需要找到阻却事由。正当业务行为需要取得患者同意。
A.甲的第一次手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6)第二次手术不属于降低危险的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降低危险是指将同一个危险予以降低。而第二次手术是通过创设新的较低的危险(开膛手术,划破肚皮),来避免生命危险,这属于替代危险,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因此需要在违法阻却事由板块寻找阻却事由。
【答案解析】--【实战演练】23
D.甲实施第二次手术,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成立紧急避险
(5)被害人承诺与紧急避险不是排斥关系,可以竞合。
B.甲实施第二次手术,存在欺骗行为。如果认为这种欺骗导致乙的承诺无效,则不能基于被害人承诺而认为甲的第二次手术行为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乙得知真相也会作出承诺,因此乙的承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有效,所以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而认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答案:ABCD。
C.甲实施第二次手术,存在欺骗行为。如果认为乙得知真相也会承诺,则甲的第二次手术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医生甲给病人乙做完阑尾切割手术,几天后,乙感觉腹部疼痛难忍,来到医院复查。甲在复查时发现乙的体内有一团纱布,是自己在做手术时不慎遗留在体内的。因为纱布的原因,乙的体内遭受严重感染,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重新做手术。甲隐瞒真相,欺骗乙:“上次手术引发并发症,需要第二次手术才能完全康复”,乙答应。甲给乙做了第二次手术,取出纱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甲欺骗了乙,所以乙的承诺无效,因此不能根据被害人承诺而认为甲无罪。
(2)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是指没有现实的被害人承诺,而且当时来不及请求被害人作出承诺。本案中,甲实施第二次手术时,是能够来得及请求乙作出承诺,而且乙也作出了“承诺”(是否有效是另一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考点】被害人承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紧急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