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隔离期内擅自外出 并已退赔全部赃款
2020-02-10 17:21:33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

疫情防控期间

2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月6日,通城县检察院以陈岗涉嫌妨害公务罪向通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认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仅耗时30分钟即当庭作出宣判。

危害疫情防控

接到报案后,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7日,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

 

还有人因这些不当行为获刑

来源:@通城平安
在此过程中,陈岗极力反抗,咬伤一名工作人员右上肢,踢伤另一名工作人员腹部,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后陈岗被增援的民警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一名工作人员两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三级。

经查,1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岗乘坐他人车辆行至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詹桥镇路段,犯罪嫌疑人陈岗见有堵车情况及工作人员检查,内心烦躁,突然下车用脚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挥部执勤车辆。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

据新华社消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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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又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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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编辑:TF020

利用疫情诈骗

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陈岗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通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案件。

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还妨害公务,浙江一男子获刑9个月!

来源: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综合新华社、@宁波晚报、掌上南通客户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浙江之声

2月7日,湖北咸宁市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岗妨害公务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岗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2月7日上午,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这也是该省首例宣判的利用疫情诈骗案。

无独有偶,2月7日下午,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也开庭审理一起关于口罩的防疫物资诈骗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属于累犯,且在疫情防控期间,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得到弥补,遂作出被告人张某被判刑1年半,罚金1万元的判决。

当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某,男,25岁,安徽蚌埠人。检察机关指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告人张某于1月28日至1月30日期间,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3名受害人定金共计9520元。“在疫情期间做出这样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庭审期间,嫌疑人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