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熊琦 摄
他表示,目前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其表现方式、具体情节、影响后果是不完全一样的,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不同的罪名,编织了严密的法网。2月5日凌晨,潍坊公安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2月6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第十二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例拒不接受隔离治疗的情况,在我国法律层面,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鹰作出了回应。
据@深圳公安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根据通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反悔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可以隐瞒隔热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此外,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各位要沿革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目前,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点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央广网 央视新闻
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隔离管理、并且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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