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论:全民战疫 不仅有法可依
2020-02-06 01:36:41

法律是铁的,感情是热的。据了解,薛某某已被隔离收治,目前病情稳定。也就是说,不会因为被立案侦查而耽误治疗,但也不会因为要接受治疗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希望有疫区或重点人群接触史者,主动说明情况,自觉做好隔离,千万别成了害人害己后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背上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充分发动群众,并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隐瞒接触史的发现一个、惩处一个,坚决堵住隐瞒造成的疫情防控漏洞。

“不怕你生病,不怕辛苦,不怕加班,就怕你不诚实!”诚如网友所言,一个人的隐瞒,往往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

别再干隐瞒接触史的傻事了!

应该指出的是,对那些隐瞒行程或病情的人,我们不能简单进行道德“审判”,应剖析他们为何隐瞒。

正是全民奋力战疫的时候,最近几则消息令人气愤!山东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使68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他49名人员被隔离。无独有偶,日前,长春一名确诊病例故意隐瞒在重点防控地区工作生活经历,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

公安机关为何迫不及待地对已经确诊感染新型肺炎者立案侦查?据报道,薛某某到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青海确诊病例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回西宁后,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并且刻意隐瞒病情,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上述两例,都存在传播病毒的严重危险。隐瞒接触史就能把病毒一并隐去?岂止幼稚,简直荒唐!

疫情是我们共同的敌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就是敌我不分,有意无意地当了病毒的帮凶,坑了家人坑了同胞坑了社会。为了自己,为了亲朋好友,为了整个疫情防控,千万别做这种荒唐事!

连日来,类似消息陆续报道出来,让人心绪难平。

隐瞒接触史,于情于理不通,于法于规不容。有无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隐瞒,无论自己有没有发病,也无论是否造成传染他人的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惩处隐瞒接触史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

疫情发生后,举国上下全力抗击,对有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者早隔离、早诊断,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一环。然而据媒体报道,与薛某某、苟某一样,故意隐瞒接触史者并不在少数,明明去了武汉却不承认,明明与其他已确诊病例有密切交往却一再掩盖,有的甚至已经被确诊还含糊其辞。侥幸心理害死人,隐瞒接触史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套用一些农村的硬核标语,隐瞒接触史者就是潜伏在人民群众中间的阶级敌人,是一颗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时炸弹。

2月1日,广西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一天,因为确诊后隐瞒病情接触人群,青海西宁男子苟某被警方立案侦查。

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涉及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下,公安机关已对一些故意隐瞒的人依法立案侦查,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疫情当前,如实报告、配合隔离、严格遵循“公众预防指南”,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故意隐瞒病情和个人行程,自己可能错失对症的诊断治疗,是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对家人朋友来说,隐瞒病情是对他们最大的伤害。当前,医护人员十分辛苦,各地人手紧缺,在这个时候因为故意隐瞒,造成他们被隔离无法工作,还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

如果只是单纯的无知,应晓之以理,向他们讲清利害;如果他们害怕被歧视,担心一旦暴露身份就被标签化,我们就应该多一些人文关怀,坚决警惕污名化言行;如果纯属心理阴暗,有报复社会的心理,比如发热后故意对医护人员狂咳,就依法严肃处理,毫不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