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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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市人力社保局明确根据本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将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