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诬告离职员工敲诈,13年工龄换251天牢狱之灾
2019-12-19 03:56:20

我怀着非常悲怆的心情写下这些文字,我很担心自己被扣上不爱国的帽子。我虽然很久之前就已经知晓这件事情,但是犹豫了很久都没敢写。因为我知道,我如果写,账号可能不保。华为不是第一次删贴,我也不是没被删过贴。但是,各大平台关于这件事情的信息不断被压制,媒体敢发声的也被公关了,普通百姓被资本蒙蔽。可能我天性叛逆,我认为这件事情有必要讲出来,这么说吧,你们见到几次华为的黑幕上热搜呢。


当然,为了保命,也为了保证事件的客观公正,这篇文章里我的个人论述会非常少,主要复述自官方文件,其过程曲折,我不谈。因为有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我这已经是修改删节版了,少说少敏感。


首先,关于事件起因,我引用在12309最高检官网可查的深龙检刑不诉〔2019〕637号(寻找路径: 案件信息公开 > 最高检 > 广东 > 深检院 > 深龙检 > 法律文书公开),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不起诉。诉讼内容为13年工龄的离职人员李某某向华为公司上级勒索人民币30万元。


这里勾重点,依照华为过去的优厚待遇宣传,13年工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13年工龄理论上可以依法拿到26个月的经济补偿,且最低也应该拿到13个月或14个月。粗略计算,当事人月薪仅为1万或2万出头,1万也就是深圳平均薪酬,2万才算高了一些。而从闹到这种程度上来看,只拿13或14个月走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注意,这里有一个事后推定,30万不是敲诈得来,那么它的获取途径必然有合理解释;如果不是补偿,那么华为还应该至少补偿李某某13个月的薪酬;既然没有后续赔付,那么它就是离职经济补偿(这一观点有刑事赔偿决定书佐证)。


而且我给大家算一笔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审查起诉到决定不起诉,最长只能拖到六个半月。分别是:审查起诉、第一次补侦、审查起诉、第二次补侦、不起诉。因为他们不可能做管辖变更,所以这一阶段上限的八个月,在华为这边极限只有六个半月。而从李某某3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到8月22日不起诉几乎是合法范围内能拖的极限了。我说的什么意思,大家都懂。

所以说,事实其实非常清楚了,华为在李某某离职后,协商离职经济补偿30万,华为部门秘书周某通过个人账户执行,反告李某某敲诈勒索。在明知李某某没有敲诈勒索的情况下,华为法务部门发光发热,羁押李某某长达251天之久。这其中,虽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诬告事实成立。而且,秘书周某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离职经济补偿,是不正常的。如果这种行为大规模地出现在华为内部,可以认为华为是有预谋地留后手;如果没有大规模地出现,可以怀疑周某是有预谋地针对离职员工李某。


以上,就是关于本次华为251事件的主体,没有艺术加工,也没有采纳各种网络传言。是非对错,大家可以自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