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2016年11月我委修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新《办法》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原6号令进...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2016年11月我委修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新《办法》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原6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从重行政审批,改为大幅度简政放权,做好政策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节能审查服务为重点,特别是在简政放权方面: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本级节能审查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提高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大幅缩减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以下简称《目录》)。按照不同行业特点,将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列入《目录》。对于《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只需在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目录》发布后,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数将大幅减少,一方面减轻了相关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地节能审查机关抓大放小,聚焦能耗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有效发挥节能审查对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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