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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取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查

作者:张丽 来源:人社部 2017-11-30 21:37:15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民政厅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全面取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查项目。全面取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查项...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民政厅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全面取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查项目。

全面取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查项目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的有关要求,全面取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选定审查。

通过自愿申请、组织评估、协商签约等环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细化,确保条件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完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管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本地区申请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

在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评估规则,及时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开展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评审会审议等评估确定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具体评估确定程序由经办机构规定。

经办机构要注重听取参保职工、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确定工作。经办机构应依据评估确定结果、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

强化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重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协议管理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追究相应责任。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配置费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协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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