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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检察机关在特赦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张丽 来源:最高检 2017-10-10 14:17:07

黄礼登特赦指免除全部或部分某人所受的国家制裁及其附随后果。特赦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赦免,包括一组个案。特赦不触及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效力,它阻止的是该判决的执行。特赦制度可以让法律后果能够很好地适应已经...

黄礼登

特赦指免除全部或部分某人所受的国家制裁及其附随后果。特赦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赦免,包括一组个案。特赦不触及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效力,它阻止的是该判决的执行。特赦制度可以让法律后果能够很好地适应已经变化的法律状况或个人情况,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德国检察机关在其特赦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赦的内容与条件

德国特赦的内容主要包括免除全部或部分作为法律后果的各种带有制裁*质的措施,主要是因为刑事违法行为而被法院判处的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附随后果(雇人禁令、终止公务员关系、禁驾令等)以及其他措施(没收、追缴、缴费)、保安处分、青少年案件中的教养措施。此外还有违反秩序法的后果,指被法院或司法机构处以的罚款或秩序罚(包括秩序金或秩序拘留),以及律师荣誉法庭或者税务师的职业法庭所施加的处罚,还有原东德法院所施加的处罚。但是消除犯罪记录不属于特赦的内容。

只有当申请者已经无法通过其他司法渠道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国家制裁的目的时,才可能启动特赦程序,因此特赦必须遵循法院决定优先的原则。此外,要启动特赦程序,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具有特赦理由;第二是具有值得特赦*。特赦理由可以分为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基于个人情况的理由和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三大类。基于法律上的理由一般指判决明显违法的情况,比如援引了行为时尚不存在的法律,刑罚超越了法定的框架,判处了法律没有规定的刑罚、法律进行了修改、出现了新的判例等等。基于个人情况的理由通常体现在家庭工作面临困境的情况,比如妻子要离婚或者怀孕、孩子成绩或者健康出现问题、无力消除债务、自己健康出了问题、通过缴纳罚金自己的经济状况会恶化等等。一份对马格德保和布伦瑞克地区特赦决定的研究表明,大约有5.6%的特赦理由是基于法律上的,而88%是基于申请者个人情况的。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可以有很多具体体现,比如出于人道主义、惩治犯罪政策、内政外交方面的考虑。

申请人除了要有特赦理由外,还必须满足值得特赦*这个条件。在不同的特赦理由中,值得特赦*的分量是不一样的。基于个人原因的特赦,其值得特赦*更大。特赦机关重点关注的是前科、再犯的时间间隔、所侵害的法益的种类、补偿努力、刑事和解等情况。特赦机构经过评估,当发现申请人在判决之后的*格、行为和生活情况表明他愿意以及有能力将来会有序和守法地生活,就可以肯定他的值得特赦*。

特赦权的归属

尽管有人提出过特赦权属于立法权或者司法权,但缺乏说服力,应者寥寥。由于早期观点承认行政权不能对司法判决的执行与否作出决定,人们由此无法把特赦权归入传统三权中的任何一权。认为特赦权是第四类或者是混合型的国家权力的主张,由于和德国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不一致也不能成立。因此,德国通行的观点还是主张特赦权属于行政权。现代观点认为三权可以相互干预,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就是相互干预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没有触及他权的核心,一种权力干预到他权的内部也是可以的。特赦行为被视为是国家首脑(包括州首脑)对司法权的一种干预,具有例外的*质,因此它作为行政权是可以接受的。

刑事罪犯的特赦通常由检察机关处理

在德国,特赦权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联邦层面的特赦权由总统行使,他可以授权联邦议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银行等机构对各自成员行使有关纪律和职业处罚的特赦,授权司法部处理由联邦总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特赦。除此之外,特赦属于州法律规范的事务。各州的《特赦条例》规定的内容各异,有特赦权的机关也不尽相同,比如巴伐利亚州规定特赦事务由检察院处理,但由司法部作出决定,总检察长被授权可以作出特定事项及特定限度的特赦决定。在下萨克森州,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的案件的特赦由州长决定,但是州检察院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作出程度较轻的特赦决定。北威州规定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是特赦机构,如果一审在州高级法院,那么州总检察院是特赦机构。德国莱法州1996年总共发出1165份特赦令,其中1109份是由检察机关发出的,占总数的95%,司法部长发出50份,而州长只发出6份。总体上看,在德国有关刑事案件的特赦主要由检察机关办理。即便检察院不能自行决定发布特赦令,也通常由其准备特赦报告,呈送给有权机关批准。不算联邦总检察院,德国检察机关2015年总共处理了1.25万件特赦申请。

德国各州检察机关特赦的具体内容和幅度各不相同,比如勃兰登堡州的检察机关可以用特赦的方式决定缓期执行或者中断执行最高一年的有期徒刑。萨克森州的检察长最高能免除14天的剩余刑期。勃兰登堡州的检察长可以免除最高360个日额最高达5000欧元的罚金,而巴伐利亚州的检察机关却最高只能免除180个日额并且总额不超过6000欧元的罚金。

特赦案件的办理程序

特赦程序可以依申请而启动。特赦申请可以由罪犯,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紧密相关的人员提出。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在条件满足时依职权启动特赦程序,此时无需罪犯本人的同意。不相关的第三人,可以向检察机关建议依职权启动特赦程序。

检察机关收到材料后,首先要审查其核心诉求是什么,必要的时候要询问申请者。如果存在其他能达到同样效果的处理方式,比如假释,就一般不考虑启动特赦程序。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要为申请者找到一个最能满足其利益的方式。

提出特赦申请原则上不会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效果。但是当特赦理由确实可信,继续执行刑罚会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不利后果,并且在不违背公共利益以及不存在潜逃危险的情况下,特赦机关可以例外地决定暂时中止刑罚的执行。

如果特赦申请理由明显不成立,那么特赦机关可以无需进一步调查而径直驳回申请。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是这样处理大量特赦申请的。特赦机关一旦开启调查程序,应当调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经济情况和社会关系。可以向相关机构比如警察局、联邦登记局等查询申请人的情况,可以直接询问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财产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据,还可以向被害人了解有关赔偿情况。检察机关就特赦案件的社会调查通常委托司法助理进行。各州的《特赦条例》大多规定了特赦机构必须就个案特赦征询一些机构的意见。申请人是无权查阅这些意见的。巴符州规定必须征询一审和上诉审法院、刑罚执行局、监禁机关的意见。此外,如果案件与青少年局、商业监督局、海关、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缓刑协助机关等有关系,那么也应当征询这些机关的意见。

检察机关在对特赦案件的调查结束后,要审查自己是否有权直接作出决定,还是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或者司法部作出决定。在此基础上,特赦机关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巴符州规定,如果法院、监禁机关等重要的部门在反馈意见中都赞同对申请人进行特赦的话,特赦机关是不能作出相反决定的。特赦机关可以只同意部分特赦请求,也可以附条件发出特赦令。

对德国特赦制度的改革呼声

特赦制度的理论基础目前有两种主要学说,一是恢复说,二是放弃说。恢复说主张特赦实际上是恢复犯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即借消除司法判决的后果将犯罪人恢复到刑事诉讼之前的地位。放弃说主张特赦是国家放弃刑法后果(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后果)执行权的一种制度。国家对于每个犯罪人都有施加刑法后果的权力。对于被特赦者,国家并没有放弃对自己的刑罚权力确认与宣告,只是放弃了对刑法后果的执行。

对于特赦的制度功能,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特赦是不可缺少的,可以面对阶段*的法律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但是,现代特赦制度已经超越了这样的平衡功能,德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早已利用特赦制度来测试新的制裁和执行方式的可行*,以便基于惩治犯罪政策的目的获得有说服力的数据,为刑法规范的继续发展做好准备工作。德国学者比克霍夫与穆勒-雅各布森指出,许多法律规定其实就是特赦实践所首创的,比如缓刑其实最初就是作为附条件的特赦的一种尝试,后来才成为一项刑法制度的。德国学者修赛尔更是把特赦制度视为刑法生命的起搏器。

不过,部分德国学者、个别检察官认为应该完全废除特赦制度,因为它已经过时,属于皇权时代的遗留物,与法治精神和民主原则不相吻合,特赦行为不受司法制约,容易滑向专断和不平等。大多数人则认为可以通过改革完善特赦制度,而不应该废除它。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学者们提出特赦制度法律化,主张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特赦法或者在州的层面强化特赦程序的法治化,比如详细规定特赦的理由和前提,赋予申请者主体*的特赦请求权、阅卷权,要求在特赦令中进行说理,以及提倡对特赦令的司法监督。

针对特赦机关,有学者建议把检察机关从特赦事务中解放出来,把刑事案件的特赦专归司法部来办理。还有人建议要把特赦权收归联邦,成立中央特赦机构,由国家元首统一行使特赦权。为了加强特赦决定的中立*,有人建议在各州成立特赦法院,由其办理特赦案件,避免政治*影响。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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