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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窃百万现金 边跑边丢钱!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9-10 14:19:42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9月8日电 深夜盗窃近两百万现金后逃跑,为摆脱追赶,边跑边扔钱,事后还给失主打电话“求放过”。日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对窃贼田某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34岁的田某曾是一名司机,后辞职在家,由于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没有其他一技之长,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工作。手头日益吃紧的田某动起了歪心思,想起“感觉挺有钱”的牌友王某。6月2日凌晨,田某用套头雨衣、口罩等“武装”一番后,偷偷潜入王某所在的社区,沿下水管道爬进了王某家中。原本只想顺手拿几千块钱的他,却在打开卧室衣柜的瞬间惊呆了。原来,衣柜里有数不清的百元钞票,一扎一扎地叠放在一起。从没见过如此多现金的田某贪心大起,找来一个塑料袋将钱悉数打包,从大门离开时,还“贴心”地关上了门。不想,下楼时,却听到楼道里有说话声,做贼心虚的田某折返上楼,躲在了顶层一间废弃的阁楼里。

半个小时后,吃完夜宵回家的王某发现家里被盗,立刻报了警。一直偷偷在楼上观察动静的田某看到警察来后,更加害怕。此时,田某发现,由于攀爬管道,自己的衣服被刮出好几条大口,装现金的塑料袋也承受不住重量破掉了。于是,他死死锁住房门,在这个房间里翻出了三个旅行包,将现金分装起来,并找到一身衣服换上,打算等“风头”过了再逃走。

6月3日凌晨3点,在阁楼熬了一天一夜的田某又累又饿,强打精神从相邻单元的楼道里大模大样走出来。一直在附近蹲守的王某家属发现了田某身上蹩脚的衣服和旅行包的端倪,大喊“抓小偷”。田某见状撒腿就跑,王某家属在后面紧追不舍。为摆脱追赶,田某忍痛将三个旅行包现金一一甩下,最后翻越栏杆逃走。

回到家中,精疲力竭的田某越想越不放心,于是便给王某打电话,劝王某既然钱都找回来了就不要再追究了。田某“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电话让警方确定了盗贼的身份。6月16日,潜逃外地近两个星期的田某迫于压力,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据田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牌友下手,是因为觉得对方是熟人,万一被发现,比较“好说话”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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