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顺风车出事 滴滴打车要不要担责?
男子在回家的路上接了一单顺风车,然后出了交通事故。但是,滴滴打车却表示不会赔偿。今年3月5日,市民钟先生在跑完一天快车后,回家途中接了单顺风车,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自己负全责...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男子在回家的路上接了一单顺风车,然后出了交通事故。但是,滴滴打车却表示不会赔偿。
今年3月5日,市民钟先生在跑完一天快车后,回家途中接了单顺风车,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自己负全责。事故造成对方车辆维修费共计7万余元,钟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同时,滴滴平台也以顺风车为居间服务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车主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仅负责2000元的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不予赔偿,滴滴公司也不赔偿,其余6万8千余元维修费用由钟先生全部承担。对于一审判决,钟先生表示不服,随即提出了上诉。
当事三方
滴滴司机/
为啥要我独自赔偿?
市民钟先生利用空余时间,在成都跑网约车,并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分别注册了滴滴快车和顺风车业务,经营已有数年时间。3月5日,钟先生接了十余单快车业务,最后一单目的地位于青白江,送完乘客后,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他准备返回位于龙泉驿的家,便接了两单顺风车。接上第一位乘客后不久,便在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白*现代汽车相撞,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钟先生负全责,而对方车辆维修费则需7万余元。
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购买保险时合同中注明的车辆使用*质为非营运,现在车辆*质发生改变,我们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钟先生有跑网约车的行为,这样一来便改变了车辆的使用*质,与钟先生购买的车险承保合同内容不一致。
“保险公司不赔,滴滴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承担。”由于事故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对方车主作为原告,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
保险公司/
改变了车辆的使用*质
钟先生所购买的人保财险公司认为,钟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该车投保的*质是家庭自用汽车,而发生事故时,钟先生已经将车用于营运,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免责的。
对此,法院予以了支持。钟先生将车用于经营快车和顺风车已经数年,因为快车业务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确定*,驾驶风险必然增加,而事发时,钟先生正是处于从上一单快车业务的目的地青白江回家的途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网约车业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此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条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平安保险、太平洋等保险公司,得到一致回复:私家车变成网约车导致车辆损坏,可以不赔。记者在多家公司的保单合同中看到,车辆使用*质一栏注明为家庭自用车或非营运,在重要提示一栏中,公司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情况,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也就是说,根据以上保单的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有理由对网约车的车损进行拒赔。
“公司在承保时,并不知晓私家车是否注册了网约车,在进行商业车险报价时,依然按照非营运*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费。”平安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此,营运车辆需购买营运车辆的保险,否则出险后将面临拒赔。 中国人保财险95518接线员表示,网约车非家庭自用车,需要到当初的承保分公司去进行登记,并将此前的车辆用途由家庭自用车变更为营运车。
然而,大多数私家车,行驶证上已经注明了非营运。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往往会对行驶证进行审核。非营运行驶证是购买不了营运车险的。
滴滴公司/
居间服务不应赔偿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滴滴方面则认为:钟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在运营顺风车业务的驾驶途中,公司的顺风车业务是居间服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网约车服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内冲突,滴滴有专业的安全保障团队进行事故处理。“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车辆损失,则需要由车辆自身的保险来承担。”滴滴方表示,因为车损险并非国家要求强制购买的保险,是否愿意通过保险来承担修车的费用,会由车主自行决定。 在车主加入滴滴平台时,平台会有相应的提示。不过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售卖针对网约车的车险产品。这也给不少想主动购买车险的网约车司机造成了困扰。
律师观点
雇佣关系是不是?
保险理赔该不该?
钟先生与滴滴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
观点一: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
“保险公司不赔偿有些牵强,营运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营运应当由相关部门来管理和处罚,与交通事故和赔偿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即使同为滴滴平台,但快车和顺风车之间也有区别。快车目的地由乘客主导,目的地随机,甚至现在就有专门跑网约车的。因此,专门跑快车的,保险标的物风险系数肯定会增加。而对于顺风车,目的地事实上是由司机主导,比方说一个人只是上下班途中顺便搭顺风车乘客,路线没有变,只是增加了乘客,很难说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系数就增加了。”
另外,郭刚认为,滴滴与司机应当是居间服务的关系,滴滴没有责任。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看,滴滴提供的是代叫车服务,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由滴滴来承担那么大的义务,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观点二:若是雇佣关系打车平台要担责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滴滴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为居间关系,判决则合理。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虽然乘客和司机都有选择权,如果是由平台公司指派过去的单子,乘客也是直接支付费用给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再分配给司机,司机的费用根据路途的远近来决定。而乘客一般也是冲着平台公司(也就是滴滴打车软件)去的,而不是冲着某个司机去的,是基于对滴滴的信任,而不是司机个人,毕竟司机与乘客本身就不认识。“而这样来理解的话,平台公司与司机就不一定是居间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那么平台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
被告方律师
既然同获利,就应共担责
钟先生的代表律师认为,司机与滴滴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滴滴与司机之间会有一个比例的分成,这个分成的比例与滴滴司机的评分息息机关,而滴滴司机的评分由公司一系列的奖惩措施来决定,如顾客的评价、接单的次数、跑滴滴时间的长短、有无乘客投诉、是否完成任务等。滴滴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行为,行使了对滴滴司机的运行支配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滴滴和司机并不符合居间服务的*质。
同时,双方是运行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既然与滴滴司机一道分享了运营利益,就应当一道承担运营风险和履行相应义务。
延伸阅读:
男子开滴滴顺风车发生事故 保险不理赔获法院支持
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城 通讯员 王田甜)现在不少车主都加入到滴滴顺风车的平台,时不时顺路接单,挣点油钱。这事看上去轻松,其实有风险。武汉一位车主在开滴滴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质”为由拒绝理赔,并获得法院支持。
2015年7月,武汉男子宋某看到朋友们利用业余时间跑“滴滴”收入不错,自己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车,并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准备跑“私活”。但天不遂人愿,车刚买到手就遇武汉连降暴雨,汽车被淹且换了发动机。于是,宋某把相关资料交给一个朋友,委托他办理该车的保险手续,自己开着车上路了。
2015年8月15日,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基于各种考虑,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某回忆,截止本次事故发生前,宋某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
宋某将该事故车辆拖运至武汉建银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5年9月13日,经过估价,该车预计维修费用为131005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但为方便宋某维修,还是出具了定损单。
2015年9月18日,因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0时至2016年7月29日24时止。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1、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庭审中,宋某表示其确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打车软件自动计算费用为10元,但宋某并未向乘客陆某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而且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购买保险后,保险单被朋友送到另外一个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发生后宋某才拿到保险单,所以对保单内容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从买车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仅20多天的时间,宋某承认使用“滴滴打车”平台搭载乘客十余次,其行为明显增加了涉案标的车的行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宋某在使用涉案保险标的车辆多次搭载乘客后,应知道该行为可能增加保险标的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宋某有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的义务,由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决定是否对涉案保险车辆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由于宋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宋某要求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由于宋某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车辆的使用*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增加相应的投保费用。由于宋某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016年3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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