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地区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检查结果的公告 2016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31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6年第31号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等6部门印发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煤炭消费量分别为1165万吨、4539万吨、28943万吨、4728万吨、27209万吨、13826万吨、16587万吨,比2012年分别减少1105万吨、759万吨、2416万吨、975万吨、553万吨、548万吨、1047万吨,珠三角地区2015年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1227万吨。山东省2015年煤炭消费量40927万吨,比2012年增加694万吨。总体来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珠三角地区提前完成煤炭消费减量目标任务,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达到煤炭消费减量时间进度要求。
重点地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的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燃煤工业锅炉和民用散煤综合治理,确保完成煤炭消费减量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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