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
2017年3月28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克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食品...
2017年3月28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克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初至2015年5月,该市郧西县个体工商户周克召多次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大量假冒“云鹤”牌碘盐用于零售和批发,销售范围涉及郧西县共计20余万人口的3个乡镇。2015年9月10日,经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周克召销售的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中碘含量为零,氯化钠低于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周克召累计购进并销售此类假冒碘盐34.07吨,案发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12.447吨,经销售后流入市场的有21.623吨。根据郧西县疾控中心和湖北医药学院专家意见,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源*疾病。
2016年10月11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周克召销售假冒碘盐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既未书面回复也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12月5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有关规定,对周克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3月28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周克召违反法律规定,大量销售假冒食用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克召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并在十堰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当庭表示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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