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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他人偷渡 越南籍女子获刑一年

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7-04-10 16:50:29

中国法院网讯(庞萍)在广西防城港居住越南籍女子汝某,不做正当生意,专门做组织他人偷渡到越南的生意。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汝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中国法院网讯 (庞萍)在广西防城港居住越南籍女子汝某,不做正当生意,专门做组织他人偷渡到越南的生意。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汝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7月20日9时许,一名自称“安”的女子打电话联系汝某,告知其有四名中国朋友要从防城港市转道东兴市偷渡到越南,让其帮忙。当日14时左右,“安”将一名越南船佬的电话告知汝某,并要求汝某与越南佬联系偷渡事宜;后汝某将人接到东兴市汽车站。当日23时许,汝某在东兴市旧电影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汝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汝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未成功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鉴于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属于未遂犯,依法减轻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汝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汝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未成功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行为未得逞,汝某属于犯罪未遂,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属于未遂犯,依法减轻处罚。加上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过的表现,法院最终对她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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