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重新收监4名落马官员 [法制]
江苏重新收监4名原厅级及以上落马官员——遏制“保外就医”中的司法腐败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100件,...
江苏重新收监4名原厅级及以上落马官员——
遏制“保外就医”中的司法腐败
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100件,徐国健、陈耀南、胡剑鹏、周秀德等4名厅级及以上干部被督促收监执行。
前不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披露了上述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4名厅级及以上官员被点名,他们分别是原江苏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原江苏省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耀南,原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主任胡剑鹏,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
2014年9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曾公布收监两名厅级干部,但并未点名。
公开资料显示,72岁的徐国健是江苏阜宁人,历任江苏省粮食局局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盐城市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2000年3月晋升省委常委并继续担任组织部长。2004年6月,徐国健被中央纪委立案调查,2004年11月被开除党籍、公职。2006年1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徐国健受贿640万余元,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周秀德曾担任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长达8年,2001年9月被江苏省纪委立案调查。2003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周秀德无期徒刑。
陈耀南历任丹阳市委书记,镇江市委副书记,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5月,陈耀南担任徐州市长仅5个多月被江苏省纪委“双规”。据媒体报道,陈耀南担任镇江市委副书记时曾花钱买官,不料上当受骗。2002年1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陈耀南无期徒刑。
网上公开的裁定书显示,因有悔改表现,陈耀南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09年三次获得减刑。2010年7月19日,陈耀南因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后延长三次至2014年7月18日止。2014年6月27日,陈耀南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被重新收监,服刑于无锡监狱。2016年9月,陈耀南再获减刑,刑期至2019年2月21日止。
胡剑鹏被查时担任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主任。2002年7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剑鹏贪污408万元、受贿74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公开信息显示,胡剑鹏也因服刑后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2007年、2009年获得减刑。2010年10月8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对胡剑鹏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9月29日,胡剑鹏又被收监。2016年9月,胡剑鹏获得第四次减刑,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
有专家认为,这些被重新收监的“保外就医”的官员被点名,本身也是一种监督。
“保外就医”本是对罪犯积极服刑的奖励,但也因“可暂予监外执行”的特点,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
2014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多地陆续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一些保外就医官员被重新收监。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至今,广东重新收监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其中有12名厅局级干部;山东重新收监执行72人,其中“三类罪犯”48人,包含1名厅级干部;云南重新收监执行“三类罪犯”135人,其中原厅级职务干部6人;陕西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四川、浙江、湖北、黑龙江等省均有罪犯被重新收监,其中包括多名原厅局级干部。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贪官落马后往往通过各种理由不在监狱里服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说,这实际上是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或司法腐败的体现。
解志勇表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既然已经判了刑,对国家和社会犯罪,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进去一下就出来了,会严重伤害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公信力,更会失信于民”。
刘华表示,为解决“个别罪犯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又未执行刑罚”的问题,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专项核查,共清理出此类罪犯938人,已有526人被成功交付执行,另有34人在清理过程中死亡。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涉及罪犯刑罚执行的重大变更,是此次江苏省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
刘华透露,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6365件,派员出席庭审、听证6110件,监督纠正不当情形147件。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江苏南京、无锡、南通三地同时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排查:南京对14名保外就医罪犯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其中原处级以上干部4人;无锡依法建议对7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予以收监,其中原厅级干部1人,原处级干部2人;南通将5名保外就医罪犯收监,其中原正厅级干部1人。
2015年,江苏省检察院发现并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00件,督促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98人,其中多名原厅级干部被重新收监。南京、无锡、南通、苏州等市检察机关分别建议有关单位对5名原厅级职务犯罪罪犯收监执行。
在解志勇看来,检察机关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罪犯重新收监是职责回归,是对司法权力、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也是对“制度笼子”的生动诠释,“希望检察机关把这项工作日常化、规范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则认为,应形成一个完整的权力监督链条,让各级司法机关相互受到制约,并受到社会监督,“党内党外监督结合,完善不同的监督渠道,从而避免公职人员独断专行,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
姚晓岚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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