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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无法就近入学,学生家长状告教育局两诉皆败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6-12-02 15:17:46

张笑云是一位外来务工子女,现在,他在济南一所学校读小学二年级,而她的父母,均在济南市天桥区工作,2015年6月,张笑云马上要上小学了,父母向天桥区教育局提交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务工证明,申请进入济南市天桥...

 张笑云是一位外来务工子女,现在,他在济南一所学校读小学二年级,而她的父母,均在济南市天桥区工作,2015年6月,张笑云马上要上小学了,父母向天桥区教育局提交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务工证明,申请进入济南市天桥区实验小学接受义务教育。

天桥区教育局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张提交的材料,赋分为25分,但进入济南市天桥区实验小学就读的最低赋分分数为26 . 5分,随后多次通知其家长网报第二志愿学校。之后,天桥区教育局安排张笑云在离家较近的济南市天成路小学就读。

但是,张笑云家长认为,天桥区教育局没有安排其女儿进入济南市天桥区实验小学就读,而安排其进入济南市天成路小学就读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区教育局告上法庭。

教育局是否有权根据赋分安排学校

法院认为,张笑云作为适龄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户籍虽非为济南市天桥区,但其父母工作地在天桥区,且原告现随其父母居住在天桥区,原告有在天桥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天桥区教育局是否有权根据赋分安排学校。法院认为,《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受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因此,济南市天桥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天桥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招生政策,且在入学招生阶段,赋分标准对于非天桥区户籍的入学儿童平等适用,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进入济南市天桥区实验小学就读,根据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赋分为25分,未达到济南市天桥区实验小学最低分数线26 . 5分。被告安排其进入离家相对较近的济南市天成路小学就读,已经保障了原告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法院认为教育部门调剂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张笑云一方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天桥区教育局作出的调剂决定,判令天桥区教育局将其调回天桥区实验小学(学籍一并调回)。

张笑云一方认为,只有学校具有招生职权,教育主管部门只适宜于作出宏观管理,而不宜介入微观招生活动;天桥区教育局滥用职权,允许适龄儿童家长随意选择学校,破坏了按照辖区内学区管理制度,违反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14条的规定;将身在天桥区实验小学学区的上诉人调剂出去而接受不属于本学区的其他儿童,行为明显不当。

济南中院认为,根据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为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天桥区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并不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2015年,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通过天桥区教育局的网上报名系统选择了天桥区实验小学未被该校录取。上诉人选择了服从调剂,天桥区教育局根据辖区内小学空余学位情况,将上诉人调剂到离父母居住地相对较近的天成路小学,被该小学接收,并已入学,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天桥区教育局的调剂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据此,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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