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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当男教师情人后欲分手,遭对方**照威胁:再发生8次*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6-11-24 06:58:39

内蒙古一位年仅14岁的初中女生两年前在网络上认识了所在学校的一名男教师,在对方花言巧语的哄骗之下,很快,她成为了对方的小情人,两年来,两人到处开房,发生*关系无数。今年8月份,由于种种原因,她提出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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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位年仅14岁的初中女生两年前在网络上认识了所在学校的一名男教师,在对方花言巧语的哄骗之下,很快,她成为了对方的小情人,两年来,两人到处开房,发生*关系无数。今年8月份,由于种种原因,她提出了分手,谁知,这时,对方却拿出了女生的*照相威胁,强迫女生再与其发生8次*关系,否则就将*照发给其亲友。。。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敖汉旗某中学的教师。2014年3月份,郭某某通过QQ附近的人认识了当时同在某中学上学的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还是个未成年学生,经不住教师郭某某的甜言蜜语诱惑和教师身份的压力,二人开始断断续续地接触。2014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与已有家室的郭某某确立了情人关系。

两年来,郭某某经常以教师和长者的身份教训、威胁、强迫张某某,久而久之二人矛盾频发,争吵不断。张某某渐渐看清郭某某不是好人。2016年8月份,张某某向郭某某提出了分手,郭某某不甘心就此罢手,以传播二人的*照为筹码,威胁张某某不准分手,并强迫要求张某某必须与其再发生八次*关系,否则就将*照在网上及其亲戚朋友之间传播。由于张某某法律意识还不强,又是个未成年学生,迫于这些压力,张某某被迫三次与郭某某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敖汉旗检察院在侦查部门报捕的当天,就做出了快速批准逮捕教师强*学生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决定。

检方认为,在二人分手之前,虽张某某年龄较小,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属于刑法上所定义的“幼女”,且二人发生*关系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张某某对此也有清楚的认知,所以在两人分手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但在张某某提出分手之后,郭某某以传播张某某*照为由相威胁,使张某某产生了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绪,与郭某某发生*关系系不自愿发生,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述“胁迫”手段,应认定为强*。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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