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憬哭诉“司机没上铐” 信义警调监视器画面打脸
李妍憬今天开记者会爆哭,质疑自己被打还遭警方上铐。记者张曼苹/台北报道艺人李妍憬因和贺姓计程车司机互殴事件登上社会版面,双方各说各话,李妍憬今天中午召开记者会,由艺人余天全程陪同。对于李爆哭质疑“为何...
李妍憬今天开记者会爆哭,质疑自己被打还遭警方上铐。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道
艺人李妍憬因和贺姓计程车司机互殴事件登上社会版面,双方各说各话,李妍憬今天中午召开记者会,由艺人余天全程陪同。对于李爆哭质疑“为何自己被打,还要被上铐”,信义分局稍早回应,移送过程中为了避免人犯脱逃,都会将所有人上铐。
李妍憬今天还原事情经过,强调自己完全没有踢对方椅背,是司机先动手,当时她一度想要上车拿东西,结果被挡在车外,因此和司机发生拉扯,没想到却被狠甩在地上。她还爆哭质疑,“为什么我被打趴在地上,还要被上铐?”而余天在一旁也补充,“演艺人员也是人!为什么喝一点酒要被上铐?”
警方提供监视器画面,贺姓司机也有上铐。
对此,信义分局回应,由于李妍憬与贺姓司机互告伤害,并分别前往医院验伤,警方遂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及第92条之规定,以现行犯将双方3名当事人依法逮捕并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过程均依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警方补充,移送地检署前需先彻底搜身,确认有无刀片等危险物品,且李妍憬的搜身过程全由女警经手;而移送过程中,为了避免人犯脱逃,都会将所有人上铐,并提供监视器画面,证明贺姓司机也有上铐,并强调全程一切依法行政。
@参考法条:
一、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凶器、脏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二、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对于第一项逮捕现行犯之人,应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三、刑事诉讼法第130 条: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
▼警方表示,移送过程中所有人依法都要上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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