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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于立法》大巨蛋弊案之首?到底是谁违法?

作者:伊文 来源:雅墨 2016-09-14 08:31:40

台北文化体育园区也就是俗称的“大巨蛋”,自去(104)年5月20日遭台北市府勒令停工以来,因远雄集团与台北市政府未能达成共识而停摆至今。上(8)月最高行政法院以台北市府停工处分危及民众安全驳回北市府抗告后,大巨蛋...

台北文化体育园区也就是俗称的“大巨蛋”,自去(104)年5月20日遭台北市府勒令停工以来,因远雄集团与台北市政府未能达成共识而停摆至今。上(8)月最高行政法院以台北市府停工处分危及民众安全驳回北市府抗告后,大巨蛋终于可望复工了!

在政府财政困窘之下,为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共同开发,国内外多采BOT模式。所谓BOT,即是以“兴建”、“营运”、“移转”三阶段模式,导入民间资金参与重大工程。虽然BOT争议案件接连不断,但是迄今BOT仍是推动国家重大公共建设,以带动经济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

然则,由于“大巨蛋”、“双子星”、“美河市”、“台北文创大楼”及“台北资讯园区暨停车场兴建及营运”等5大BOT案件,均被列为弊案,参与的厂商及官员也官司连连,以致民众已视BOT为贪渎及弊案的化身,严重冲击民间投资意愿。

问题是:行政单位“违法或疏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及展延工期等损害的责任,究竟应该由谁负担?是“承包商”?是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官员”?还是“无辜百姓”?

民主制度的精随在于“依法行政”。也就是说,行政单位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以免侵害人民权利;行政单位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更应依约办理,断不可因“民不与官争”,而轻忽交易对象的权利义务;也不可因行政单位违法或疏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辜百姓共同分担,而违法妄为。

就公共工程案件而言,《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12条第1项明载“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之权利义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投资契约’之约定。”。因此,以大巨蛋为例,依据双方签订的“台北文化体育园区-大型室内体育馆开发计划案兴建营运契约”第20.5条规定:“于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契约。”

因此,无非因为违法停工除有损当事人权益外,由于重大工程事涉国家政策、民众权益而不宜轻率。何况,台湾属于湿热型气候,夏秋之际多有台风,若放任未完工的钢筋或结构设备,暴露在外或遭风吹雨打,恐生不必要的损害与责任。

其实,对于民间企业,《公司法》明订: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及股东们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有违反致公司受有损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民间企业经营者尚须对公司及股东负忠实义务,行政官员的行为偏差,影响国家发展及民众权益甚巨,更应善尽职守忠实执行义务。

行政官员不仅为国家政策的策划者、领头羊,更是人民行为的标竿。行政单位所做任何决策与行为,均深刻影响国家及人民的未来,而须对人民负责,绝不可让无辜的百姓分摊违法或失职官员的赔偿责任!

期许行政单位未来于执行政务时,均能依循法令规范并思虑周全,并以促进国家发展及人民福祉为目标,让政府与民间工程合作案可以更顺利进行!

作者介绍:李贵敏,曾任第八届立法委员,现任金典法律事务所所长,兼任交通大学科法所副教授、东吴大学EMBA副教授。热情活力十足的她,专注于公共事务的立法正义,现更与卡优新闻网合作,将其理念、思维与情感,透过文章与国人沟通、分享。

《本专栏固定每周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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