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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转型正义 行政机关应撤销错误处分

作者:梁子 来源:雅墨 2016-06-24 20:18:15

记者杨继宇/台北报道当前社会期待新政府承诺的“转型正义”能提升台湾的民主法治,强化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一场6月18日下午在集思台大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税捐处分瑕疵与程序重启”研讨会中,与会学者专家以太极门案...

记者杨继宇/台北报道

当前社会期待新政府承诺的“转型正义”能提升台湾的民主法治,强化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一场6月18日下午在集思台大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税捐处分瑕疵与程序重启”研讨会中,与会学者专家以太极门案件所涉程序瑕疵及程序重启问题为例,呼吁重开太极门税案行政程序,还给太极门清白。

太极门气功养生学会自55年成立以来,从无课税问题。只有遭侯宽仁检察官移送的80到85年共6个年度,被国税局当成补习班违法课税。除了81年度之外,其他80、82、83、84、85年5个年度,行政法院都判决太极门胜诉。而81年度综所税,行政法院之所以误判,完全是因为张盛和所主导的台北国税局隐匿证据!

206份函查资料都指敬师礼为赠与,国税局未依法提供诉愿会参酌,也未提供当事人辩明,更拒绝当事人阅卷,且台北国税局不实登载仅9人为赠与,而以台北国税局为代查机关,所有课税处分均引用其资料的中区国税局,同一份函查资料竟不实登载仅5人为赠与,蒙骗诉愿会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造成法官误判,这份以补习班为基础的81年综所案就这样确定了,经一再提起再审均被驳回。但是事后国税局打脸自己?101年、102年台北及中区国税局的公文书都承认太极门不是补习班。既然不是补习班,就无补习班学费,可见自始课税基础就是假的。

▲前司法院**官暨副院长城仲模(中)、考试院黄锦堂委员(右)、领导人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暨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黄俊杰教授(左)深入剖析太极门案件税捐处分瑕疵与程序重启。

当日主持研讨会的前司法院**官暨副院长城仲模指出,任何行政处分裁量,要根据事实认定与证据做法令的适用,裁量若有瑕疵就需要更正。城仲模强调,没有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号称人权国家,将一个案子耗了20年,应该让有权限的机关,快点做一个了断,让太极门不要被过去的事情绑着,快点往前走,让社会更祥和,让台湾因有太极门而发光发亮。

在德国杜宾根大学取得法学博士的黄锦堂委员以“行政程序重开之研究—德国法之比较”为题,指出我国行政程序法第128条以下规定行政程序之重开,此制度继受自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1条“行政程序之重开”,指出行政处分不可撤废之后,嗣后发现行政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有发生有利相对人的变更,或发现新事实、新证据,或其他具有相当于行政诉讼法所称再审事由足以影响行政处分者,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由行政机关决定重行审理。

黄锦堂指出,行政执行越早期越粗鲁,欠缺人权保障,当初监督机制不足,掌权者有相当大空间,或法规不够细致,公务人员欠缺人权提升等。累积前阶段结构不良,导致许多困难的案子,如太极门案。他强调从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公平正义的角度,应该有空间让综所税案行政程序重开。

领导人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暨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黄俊杰教授以“太极门税捐事件瑕疵事项之检核”为题,分别从实体、程序事项提出检核,他提出两点省思,法治国家中税捐公权力之行使,应符合正当程序之要求,积极实现税捐正义之核心价值。因此,税捐稽征机关应正确适用税法及善尽职权调查义务,兼顾税捐公益及纳税者权益之维护。此外,针对税捐权限瑕疵与程序重启,黄俊杰呼吁:太极门案已成为赋税人权之指标案例,且确实存在如此之重大争议,税捐稽征机关也应思考进行程序重新。

台湾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教授谈到太极门案件,获得朝野长期的支援,二十年了,是赋税人权最重要的事件,对于税法学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让社会了解到课税对人权的侵害。倘若没有人权观念,最优秀的公务员就有可能变成人权的迫害者。他认为法官、税捐机关,更需要强化税法教育,甚至呼吁,国税局、行政院法官,应该要在相关研讨会发表论文。

东吴大学法律系陈清秀教授指出,在有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或事实或法律状态变更,足以证明原确定处分违法不当或有错误之情形。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28条规定应准予程序再开,并撤销变更或废止原确定处分。

陈清秀强调,如行政机关嗣后发现原处分错误,为维持正义,以实现行政权本来任务,自不应受确定判决之拘束,而得本于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依据职权撤销变更原违法不当处分,或为其他处置,以主动给予权利侵害之救济,民国25年司法院院字第1557号解释即本此意旨。

陈清秀指出,过去法院过度强调法律安定*,忽略社会主义的伸张。应该回归到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自己做错,自己就可以改,甚至依据税捐稽征法第40条规定,对于不当的课税处分应该撤回,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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