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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强行换车道 挨罚提诉驳回

作者:阿呆 来源:雅墨 2016-06-08 07:32:14

一名左姓男子开车行经国道1号汐止路段,强行变换车道,遭后车驾驶人检举未依规定变换车道,经警方开单举发,罚款3000元;左不服提诉表示有打方向灯并保持安全车距,但法院调查左陈述与事实不符,判决驳回。左不服提起...

一名左姓男子开车行经国道1号汐止路段,强行变换车道,遭后车驾驶人检举未依规定变换车道,经警方开单举发,罚款3000元;左不服提诉表示有打方向灯并保持安全车距,但法院调查左陈述与事实不符,判决驳回。

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他依规定行驶,有打方向灯再变换车道,当时车道有相当大的空间,符合变换车道的距离,他打方向灯跨越车道时,后车本应自动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但后车却加速前进逼车,造成警方误判,他认为检举人故意不让其变换车道,他声明撤销原处分。

法院勘验行车纪录器画面,休旅车开始变换车道前,后方检举人车辆与前方的客运巴士大约保持30至40米距离,休旅车往左跨越车道线,进入检举人行驶的车道之际,看不出检举人的车子有刻意加速情形。在检举人车辆与客运间仅有20至30米的距离下,休旅车变换车道**两车之间,导致检举人车辆与休旅车间仅余不到一辆小型车身长距离。

法院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明文规定,汽车原则上不得骤然或任意变换车道,如欲超越前车或变换车道,应先显示方向灯,并保持安全车距。驾驶人变换车道有“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的注意义务,而非“后方驾驶人应自动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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