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无偿赠与近亲属 [有意思]
以下房屋赠与行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
以下房屋赠与行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据市场星报报道,今年4月是全国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昨日,合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税收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税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而有关今年最热门的楼市话题,合肥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才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营改增以后,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答:自2016年5月1日(含)起,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业务,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业务,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6年7月31日(含)前可继续使用已经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问:公共租赁房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问:个人销售非住房需要加纳哪些税?
答:个人销售非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率分别为5%、7%、3%、2%、20%、0.05%和30%~60%。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税额征收。营业税按照买卖差额计算缴纳。
问: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答: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安徽省法定税率4%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问:个人之间房屋赠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以下房屋赠与行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问:纳税人购买住房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住房,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提供户口簿、结(离)婚证或婚姻状况承诺书,并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查询结果确定契税税率。
问: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适用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需要按照4%的法定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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