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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登记网上办理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推荐]

作者:佚名 来源:新知网 2016-03-30 20:57:48

昨日,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一次*...

昨日,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一次*奖励将取消,去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

1

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申请再生育具体程序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2

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

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

经乡镇(街道)核实。

5

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但复婚夫妻不算

根据市卫计委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需要注意是,育龄夫妻生育子女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子女数计算。

流动人口:本市登记享同等计生服务

针对流动人口,市卫计委表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夫妻,可以选择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在本市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而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夫妻,则不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

在本市居住流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或再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对于流动人口夫妻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需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一旦办理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可以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修正案出台后该罚依然罚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行为如何处理?对此,市卫计委表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应当依照当时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

《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公布《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关键词:婚假

●在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7天

根据《条例》修正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关键词:产假

●丈夫有15天陪产假工资不能减

根据此次《条例》修正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女职工,按规定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需要注意是,“除法定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而“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配偶陪产假15天”也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

增加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配偶陪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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