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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暴毙屋内不算凶宅 房仲免赔

作者:乐乐 来源:雅墨 2016-03-28 07:32:08

张姓夫妇透过房仲买中古屋两年后,得知曾有住户在屋内吸毒暴毙,“尸臭味很浓还长蛆”。张指称买房前曾要求“死过人就不买”,房仲却刻意隐瞒卖“凶宅”,应返还价金。法官判定,药物滥用死亡仍属自然死亡,不算凶宅...

张姓夫妇透过房仲买中古屋两年后,得知曾有住户在屋内吸毒暴毙,“尸臭味很浓还长蛆”。张指称买房前曾要求“死过人就不买”,房仲却刻意隐瞒卖“凶宅”,应返还价金。法官判定,药物滥用死亡仍属自然死亡,不算凶宅,房仲免赔。

这间位于新北市土城的五楼公寓,顶楼加盖空间可作分租套房,张前年透过一家连锁房仲以八百余万元买下。不料,去年有邻居告知屋内曾死过人,张认为房仲故意隐匿,要求返还价金八百余万元,认为房仲公司、经纪人、承办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控诉,买屋前与妻子询问房仲,“房子里面有没有死过人?如果死过人就不买”,但房仲保证调查过没有此事。他质疑,死者陈尸在屋内多日,还是同一房仲体系的另一家店的中介,闻到浓烈腐臭味才发现,同一体系的房仲怎么可能全然不知?

房仲辩称,接案后已善尽调查,询问附近道场师父、隔壁摩托车行老板,都说没听说过发生何事,警方则以保密为由,拒绝回应。房仲自认没有欺诈之嫌,没有隐瞒事实牟取暴利的动机,针对买家质疑曾口头询问屋内是否死过人一事,房仲认为“根本是无中生有!”

新北地院判决,依据双方书面约定,若非发生凶杀或自杀死亡,房屋出卖人无说明义务;一般社会通念所谓的凶宅指的是发生凶杀或自杀案的房子,然而此案死者死因疑为药物滥用休克,不是凶杀或自杀,属于自然死亡。

法官指出,买方若重视房屋有无死过人,应可于房屋中介提供预先拟定契约书中的特别约定栏内,记载其他约定,否则口头协议无法采信,也易产生交易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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