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混油案被判4年拟提上诉 魏应充四问法官
台北地方法院25日对顶新混油案进行宣判,前顶新兼味全公司董事长魏应充被依欺诈罪判刑4年,总经理张教华无罪,其余被告均判5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罚金,味全公司则另罚新台币1500万元。对于台北地方判决结...
台北地方法院25日对顶新混油案进行宣判,前顶新兼味全公司董事长魏应充被依欺诈罪判刑4年,总经理张教华无罪,其余被告均判5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罚金,味全公司则另罚新台币1500万元。对于台北地方判决结果,魏应充透过律师对台北地院提出四项质疑,委任律师余明贤表示,将提上诉争取无罪。
根据律师说法, 魏应充就四个面向提出质疑:
一、只要是董事长,公司大小事都会知道?
法院认定魏应充先生虽然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因身为董事长,应知公司大小事,而有犯罪的“不确定故意”,还有“默示”的犯意联络,只见推论,欠缺证据佐证。
二、降低采购价格就是犯罪?
法院认定企业要求“有竞争力的采购价格”就等同于“指示犯罪”,是对企业经营的误解,更对企业产生寒蝉效应,因为企业追求获利要求提升采购价格的竞争力,是企业经营常态,法院认定要求采购价格的优势,就等同于指示犯罪,将使企业却步、难以发展。
三、合法产品标示仍然会触犯欺诈罪?
法院认定味全产品标示均合法,却仍会犯欺诈罪,使食品产业人人自危,无所适从,,法院一方面认定味全调合油产品的品名、图案、标示等内容并无违背行政管制法规,另一方面却又认定此等行为属于“诈术”的一种,显然有所矛盾,味全调合油产品已经依法把产品成分中最高比例的棕榈油放在产品成分表的首位,并无任何违法欺诈情形。
四、食品没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仍然要用食品安全法处罚?
台北地院采取与上级审法院不同的见解,认为食品纵使安全无虞,仍然要依食品安全法加以处罚,不当扩大刑罚权的范围,相关历史解释、立法解释与目的解释,均认为掺伪、假冒,应予以限缩,必须以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为要件,且智慧财产法院在以往的定谳判决中也采取相同见解,但北院院舍弃实务通说见解,以“经济上掺伪”作为有罪论述的基础,任意扩张刑罚权的范围,是否有过度侵害人权之风险。
余明贤指出,魏应充了解社会大众对于食品安全有相当多的关注,也关心本案的发展,但也希望台湾的食品安全,能够有更长远、进步的发展,衷心期盼法院勿枉勿纵,能够秉持严格的证据法则,依法审判,保障人权。在收到判决书后,会详阅判决理由并提出上诉,争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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